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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價款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可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盡管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建筑施工行為的特殊性,對于環盾公司實際支出的施工費用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予以處理。本案所涉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確定問題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為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為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并無不當。
索引: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1)民提字第104號;合議庭法官:韓延斌、王林清、李琪;裁判日期: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對工程價款作出鑒定結論的,一般應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這是因為,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大多未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委托實信造價公司進行鑒定時,先后要求實信造價公司通過定額價和市場價兩種方式鑒定。
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是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產品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資金消費的規定額度,是政府指導價范疇,屬于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
其次,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沒有考慮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產力水平、材料采購渠道和管理能力,這種計價模式不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本案中,環盾公司假冒中國第九冶金建設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業名稱和施工資質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額取價,亦不符合公平原則。
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鋼結構工程與傳統建筑工程相比屬于較新型建設工程,工程定額與傳統建筑工程定額相比還不夠完備,按照鋼結構工程造價鑒定的慣例,以市場價鑒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索引: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1)民提字第104號;合議庭法官:韓延斌、王林清、李琪;裁判日期: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3.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從建設工程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如果采取鑒定結論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安十分公司與工程處將工程非法轉包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工程施工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對此建安十分公司以及工程處均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該規定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從本案建設工程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采取鑒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建安十分公司、工程處只是名義施工人而非實際施工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韓還師。建安十分公司與開發公司結算后扣除總造價9%作為其收益,其余款項均支付給工程處;工程處將相應款項支付給韓還師。建安十分公司與工程處只是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經山東正義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認定涉案工程總造價為5322404.47元,建安十分公司與開發公司對此均予認可。如果本案采納鑒定結論2的工程造價為7521255.36元,則作為轉包方的建安十分公司不僅不能獲得固定收益,反而要補差額200余萬元。故此,按照鑒定結論1結算工程款較為符合本案客觀情況,且無顯失公平之處,應予采納。
索引:濟南市歷城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濟南市歷下區城鄉基礎建設工程處與濟南市歷城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提字第59號;合議庭法官:韓延斌、孫延平、王林清;裁判日期: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并不包括合同對支付條件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訴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黃國盛、林心勇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擔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適用法律正確。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江西通威公司主張“參照”應當包括合同對支付條件的約定,其與業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結算,本案所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其應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承擔向黃國盛的付款義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93號;合議庭法官:辛正郁、關麗、李琪;裁判日期: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93號;合議庭法官:辛正郁、關麗、李琪;裁判日期: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5.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持規定中,工程價款償付之債務,非根據合同原因,而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該債務性質為承攬合同項下的特殊法定債務,該債務與其他合同項下的一般約定債務性質不同,屬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振僑集團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而承包保稅區海關大樓工程,黃裕明亦在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根據《建設工程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案涉《建安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案涉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
《建安合同》雖然無效,因案涉保稅區海關大樓工程已于1996年9月25日竣工,并于同年10月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根據《建設工程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振僑集團作為承包人,仍可請求保稅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但此工程價款償付之債務,非根據合同原因,而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質言之,該債務性質為承攬合同項下的特殊法定債務,而振僑集團依據保稅區從汕頭市財政局處取得的債權而對保稅區負有的支付周轉金的債務,為借款合同項下的一般約定債務,由此,二者因債務性質不同,屬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且本案中,保稅區所欠付的振僑集團工程款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互負債務,亦直接關涉第三人即實際施工人的切身利益。保稅區在案涉實際施工人訴請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下,仍向振僑集團發出債務抵銷之通知,主張將案涉工程價款抵銷振僑集團拖欠保稅區的財政周轉金債務,與《建設工程解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精神相悖,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二審判決上述關于債務抵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亦予糾正。
索引:黃裕明與汕頭經濟特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汕頭振僑(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提字第96號;合議庭法官:韓 玫、張穎新、肖 峰;合議庭法官: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的折價補償原則,即“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該條既未賦予承包人選擇參照合同約定或者定額標準進行結算的權利,也非將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主體局限于承包人,根據該條規定的精神,發包人也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本案中,補充協議約定了固定單價,并約定按實際建筑面積結算(不包括地下室),約定是明確、具體的。對于吉源公司提出的二審判決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錯誤,該條僅適用于承包人請求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情形的理由,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的折價補償原則,即“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該條既未賦予承包人選擇參照合同約定或者定額標準進行結算的權利,也非將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主體局限于承包人,根據該條規定的精神,發包人也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除非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否則,一般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因此,吉源公司的該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前提條件的規定,僅是對承包人工程價款請求權能否實現所作的限制,故在永信公司對應參照當事人約定向吉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無異議的情形下,原審判決對于已經完成的17層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處理并無不當。
索引:長春建工集團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春永信集團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提字第00016號;合議庭法官:辛正郁、張穎新、司 偉;裁判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據此取得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予返還,并應支付占用資金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案涉03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康福公司據此取得的2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予返還。
至于是否應當支付利息以及如何確定起息日的問題,本院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東陽公司交鑰匙時,康福公司返還保證金。雙方發生糾紛后,東陽公司已經不可能再繼續施工到交鑰匙的階段,故原約定中的保證金返還條件已經不再適用。東陽公司請求康福公司返還2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基于合同無效而不是雙方當事人在03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返還條件已經成就。
雖然03合同無效是經本案訴訟才最終確定的法律事實,但其實康福公司本來就應當知道該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而無效。至少在被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罰后即應當知道其據以取得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合同無效??蹈9菊加脰|陽公司的資金,本應支付利息,故一審法院判令康福自2010年12月10日交付工程之日即應向東陽公司返還2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并從當日起算利息,并無不當。
索引: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市康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108號;合議庭法官:李明義、 韓 玫、肖 峰;裁判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條件,只要工程款數額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方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程款優先權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建設工程施工方的一項法定優先權,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夠及時取得工程款?!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條件。只要工程款數額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方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康福公司以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東陽公司對工程款不享有優先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康福公司稱施工方行使優先權有六個月的法定期間,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時間起算,東陽公司起訴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其行使優先權因超過法定期限而不應得到支持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經不可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觀點,竣工時間超過原約定時間六個月,則施工方即不問原因地喪失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明顯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相悖。故對康福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索引: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市康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108號;合議庭法官:李明義、 韓 玫、肖 峰;裁判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發包方需對工程不合格,不具備使用價值,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若雖然可以證明工程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但尚不足以證明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也無法經驗收合格的,發包方仍然負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钡谌龡l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庇捎谏姘浮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對鵬程開發公司是否應支付工程款,需以涉案蘇中建設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為前提條件。
由于鵬程開發公司與蘇中建設公司已經終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鵬程開發公司已將訴爭工程承包給案外人施工,至訴訟時蘇中建設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已經被后期的上部施工全面覆蓋。因此,鵬程開發公司、匯聚投資公司主張蘇中建設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不合格,不具備使用價值,其依法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如前所述,鵬程開發公司、匯聚投資公司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涉案樁基礎工程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但尚不足以證明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也無法經驗收合格。根據上述《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及本院《建設工程解釋》的規定,無論鵬程開發公司是否實際使用了涉案樁基礎工程,鵬程開發公司依法負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以對蘇中建設公司已經返還給其的樁基礎工程進行折價補償。據此,原審對蘇中建設公司反訴要求鵬程開發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訴請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索引:肇東鵬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聚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四終字第30號;合議庭法官:董 華、高 珂、蘇 戈;裁判日期: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這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對清理結算方式另行協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這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對清理結算方式另行協商。案涉工程沒有實際完工,且《三方協議》已經明確約定“項目工程量及造價審核確認時,未通過雙流縣財政局財政投資工程預算審查的,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2009版)、施工期內的‘成都市工程造價信息’組價計算后下浮8%結算按照2009定額下浮8%進行結算”,因此,可以認定各方對案涉工程的結算方式已經協議變更。高田公司主張仍按照《工程勞務責任承包書》及《補充協議》約定的計價方法進行結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索引:成都高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359號;合議庭法官:王友祥、王毓瑩、王 丹;裁判日期: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賈根存律師,現執業于北京(太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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