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代辦pos機綁定自己銀行卡

 新聞資訊3  |   2023-09-08 10:42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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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男子代辦pos機綁定自己銀行卡

男子代辦pos機綁定自己銀行卡

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

今年初,為依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健全洗錢違法犯罪風險防控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態的洗錢手段,明確了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中部分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同時總結推廣檢察機關辦理洗錢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機制做法,既強調法治宣傳教育,又注重指導辦案。

2018年10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官與民警討論洗錢犯罪案件。

2021年7月,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與民警共同研判毒品犯罪中的洗錢犯罪線索。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洗錢犯罪嚴重破壞金融監管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近年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反洗錢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依法能動履職,持續加大打擊洗錢犯罪力度。2021年初至今年10月,江蘇省檢察機關共起訴洗錢犯罪案件145件162人。經研究分析,這些洗錢犯罪案件呈現出手段不斷翻新、上游罪名較為集中、普通人容易入坑等特點。

洗錢手段花樣頻出

江蘇省檢察院一位負責辦理洗錢犯罪案件的檢察官介紹,常見的洗錢方式是行為人提供銀行或其他資金賬戶,幫助上游犯罪人轉賬、取現,從而轉移犯罪所得。隨著信息網絡、電子支付等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交織滲透,洗錢手法日趨隱蔽且不斷翻新,出現了通過虛擬貨幣、地下錢莊、非法第四方支付、混業經營等方式進行洗錢。

黃某原是某銀行的信貸員,系上游犯罪人員朱某成的親屬。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黃某為掩飾、隱瞞朱某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黃某杰(公安機關已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并上網追逃),將朱某成賬戶內共計2300余萬元資金分散存入黃某杰提供的60余個“傀儡賬戶”中。隨后,黃某杰所在團伙將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又分散轉至其他二級、三級賬戶,并以幫助換匯為由,通過在境內將人民幣轉入“換匯客戶”的銀行賬戶、在境外支付等值外幣“對敲”(行為人在境內收取客戶的人民幣,再將等額的外匯存入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的方式,將資金轉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為了在境內使用資金,又讓黃某杰以上述方式把資金轉移至境內黃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黃某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后交給朱某成及其母親,從中獲取好處費60余萬元。

2020年1月,黃某得知朱某成實際控制的公司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后,應朱某成的要求,代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兩輛汽車,取得售車款104.3萬元后,將其中的60萬元轉至朱某成的銀行賬戶。不僅如此,黃某還幫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

2020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獲歸案。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在對朱某成等人集資詐騙、偷越國(邊)境、職務侵占案審查逮捕時,發現了黃某洗錢犯罪線索,并進行立案監督。

經查,黃某通過地下錢莊將朱某成集資詐騙款轉移至境外,涉案金額高達2400余萬元。2020年11月30日,黃某被濱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30日,法院數罪并罰,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5萬元。今年11月,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熊毅介紹,洗錢犯罪與金融詐騙、貪污腐敗等嚴重犯罪緊密關聯、交織滲透,這些案件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證明犯罪難度大。江蘇省檢察機關在辦理7類上游犯罪案件時,同步審查是否存在洗錢犯罪線索,對洗錢犯罪做到應追訴盡追訴。2021年初至今年10月,該省檢察機關共立案監督62件71人、追訴26人。

貪污賄賂類犯罪成

洗錢案高發上游犯罪

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7類。2021年初至今年10月,江蘇省檢察機關起訴的145件洗錢犯罪案件中,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貪污賄賂類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和走私類犯罪,共占總數的74.48%。其中,起訴涉貪污賄賂類犯罪的洗錢案件53件,占36.55%。

采訪中,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江蘇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自洗錢”案件。紀某在擔任某國有公司綜合辦公室副經理期間,沉迷于博彩網站賭球并欠下巨額債務。為償還債務、繼續通過網絡賭博翻本,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紀某利用負責本單位外包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薪酬核算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人員、虛增薪酬項目等方式,套取本單位公款4550萬余元。其間,紀某為掩飾、隱瞞貪污款的來源和性質,安排他人在用工平臺注冊賬號并關聯個人銀行賬戶,用于轉移犯罪所得。2021年3月,紀某通過上述手段,將58萬余元轉至其指定的20個銀行個人賬戶。2021年7月,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洗錢罪對紀某提起公訴。法院數罪并罰,判處紀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60萬元。

為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制度體系,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自洗錢”行為入罪。江蘇省檢察院及時出臺相關意見加強指導,在貪污賄賂案件辦理中深挖“自洗錢”線索。截至今年10月,該省檢察機關已辦理自洗錢案件42件43人,其中一半以上是涉貪污賄賂類犯罪的洗錢案件。

出借銀行卡,謹防成幫兇

很多人以為自己離洗錢犯罪很遠,殊不知,出借、出租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都可能成為不法分子的洗錢工具。

楊某(女)與袁某都曾經從事過金融工作,2015年相識并成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辦理中介的身份,幫助辦理并冒領他人信用卡36張,后盜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計69萬余元。其間,楊某發現袁某使用多部手機及手機卡,對外聯系推介代辦信用卡業務,還曾接到客戶未拿到信用卡卻有消費記錄的投訴,楊某逐漸意識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但當袁某提出借用銀行卡時,楊某仍將自己及表弟的3張銀行卡提供給袁某使用。袁某將上述銀行卡綁定POS機接收盜刷的贓款,并與楊某的正常收入進行混合。隨后,袁某、楊某將贓款轉移到楊某的支付寶、微信賬戶及控制的他人銀行卡中“洗白”,前后共計13萬余元。經審查,張家港市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分別對袁某、楊某提起公訴。2020年,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楊某為男友洗錢提供銀行卡,而周某則是受到了好友的蠱惑。周某在好友殷某的授意下,注冊成立由殷某實際控制的“影子公司”。殷某把貪污的公款全部放到該公司賬戶上,并指使周某陸續從公司賬戶轉移322萬余元贓款,周某從中獲利30余萬元。2021年3月,高郵市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周某提起公訴。周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

江蘇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趙學武提醒,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洗錢犯罪對經濟社會和個人權益的嚴重危害,樹立反洗錢意識,堅持通過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交易;要保護好個人身份信息,千萬不要為了朋友情面、蠅頭小利,隨意出借、出賣銀行卡、信用卡、微信和支付寶收款碼,甚至設立公司為洗錢打掩護,避免成為不法分子的洗錢工具。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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