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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pos機量刑標準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一) 《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2002)
7.認定非法經營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非法經營罪是1997年修訂后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從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構成本罪的行為,除了具有未經許可,無證經營的特征外,還應當注意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非法經營的不是國家有關機關或部門規定應當專營專賣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宜作為違法行為認定。例如,對于私下買賣內容上既不淫穢、又不反動的碟片或光盤的行為,不能僅僅因為無證經營數量較大、非法獲利較多,就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如果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實達到嚴重程度,且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應以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于非法經營行為,在考慮認定本罪時,一般應以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刑事罰則為依據。不能把非法經營罪當作新的"口袋罪"擴張適用。
8.單位犯非法經營罪如何處罰
答: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依法判處自由刑外,還應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在確定罰金數額時,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判處:一是能夠查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的,判處個人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不能少于一千元);二是單位非法經營虧損,個人確實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個人的犯罪情節及繳納能力,依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酌情判處不少于一千元的罰金;三是違法所得名義上歸單位占有,實際被個人以各種名目任意揮霍,或者有跡象表明個人從中獲利的,可以考慮以名義上歸單位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判處罰金??傊?應當兼顧兩個方面:一是對于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處財產刑,決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二是在經濟上制裁犯罪時,也應當注意體現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應由單位承擔的刑罰,轉嫁或者同時判給個人承擔。
(三) 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一)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愿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三)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扒楣澨貏e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四)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根據《對外貿易法》的埃塞俄比亞,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為了保證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對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免領許可證的以外還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門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是針對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而使用的,不允許進行買賣。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擾亂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予以懲治。
三、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一)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煙草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二)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三)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4.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月31日法釋〔2019〕1號)
第一、三、六、七條(參見本書附錄)
◎ 特別說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發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作出了新規定,應以新規定為準。
(四)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pos機套現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參見本書附錄)
(五)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外匯
1.非法買賣外匯。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曾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月31日法釋〔2019〕1號)
第二、三、六、七條(參見本書附錄)
◎ 特別說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發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對非法買賣外匯作出了明確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立案追訴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準。騙購外匯和居間介紹騙購外匯的立案追訴標準仍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
(六)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放貸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1.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3.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按照第1項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4.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1)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2)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3)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5.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7月23日法發〔2019〕24號)
第一、二、三、四、五、七條(參見本書附錄)
(七)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薄?/p>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參見本書附錄)
(八)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出版物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參見本書附錄)
(九)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
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參見本書附錄)
(十)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信息服務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9月6日法釋〔2013〕21號)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十一)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偽基站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2014年3月14日公通字〔2014〕13號)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
(十二)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無線電設備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6月27日法釋〔2017〕11號)
第四條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十三)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電視網路接收設備
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生產、銷售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含軟件),以及為非法廣播電視接收軟件提供下載服務、為非法廣播電視節目頻道接收提供鏈接服務等營利性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主要包括三類:“電視棒”等網絡共享設備;非法互聯網電視接收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內置含有非法電視、非法廣播等非法內容的定向接收軟件或硬件模塊的機頂盒、電視機、投影儀、顯示器;用于收看非法電視、收聽非法廣播的網絡軟件、移動互聯網客戶端軟件和互聯網電視客戶端軟件。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15年9月18日新廣電發〔2015〕229號)
二、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
……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主要包括三類:“電視棒”等網絡共享設備;非法互聯網電視接收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內置含有非法電視、非法廣播等非法內容的定向接收軟件或硬件模塊的機頂盒、電視機、投影儀、顯示器;用于收看非法電視、收聽非法廣播的網絡軟件、移動互聯網客戶端軟件和互聯網電視客戶端軟件。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生產、銷售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含軟件),以及為非法廣播電視接收軟件提供下載服務、為非法廣播電視節目頻道接收提供鏈接服務等營利性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賭博機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薄?/p>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26日公通字〔2014〕17號)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十五) 立案追訴標準——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惫P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雖然將“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規定為妨害藥品管理罪,但和非法經營罪并不是簡單的對立關系,而是競合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具體實踐中,應當依照以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法理慎重把握。)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11月3日法釋〔2014〕14號)
第七條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六) 立案追訴標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生效后,無證經營食鹽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八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薄?/p>
◎ 標準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九條(參見本書附錄)
[相關規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6日 法發〔2020〕7號)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相關規范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5月2日 法釋〔2013〕12號)
第十一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2月23日 法釋〔2016〕29號)
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相關規范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1月18日 法釋〔2019〕16號)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 法釋〔2010〕18號)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法釋〔2000〕36號)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7日 法釋〔2000〕37號)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4日 法釋〔2003〕8號)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規范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13年5月21日 公通字〔2013〕16號)
三、依法查處非法采挖、買賣麻黃草等犯罪行為
……
(四)違反國家規定采挖、銷售、收購麻黃草,沒有證據證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規范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開展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6日 公通字〔2004〕53號)
……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淫穢信息、利用青少年教育網絡從事淫穢色情活動以及頂風作案、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從重打擊,嚴禁以罰代刑。要充分運用沒收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沒收財產、罰金等財產刑,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堅決鏟除淫穢色情網站的生存基礎,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
[相關規范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2012年9月6日 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
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訴標準,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規范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6月18日 法發〔2012〕12號)
一、關于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行為的定性
……
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未達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
[相關規范1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對象
5年以下
5 年以上
備注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數額在30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或者非法買賣外匯(2018)
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
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
同左
需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標準的一半
2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
同左
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
同左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同左
非法套現(2018)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
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
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非法放貸(2019)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
同左
數額、數量接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超過80%),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
同左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2010)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
非法經營卷煙100萬支以上
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3年內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2000)
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
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非法出版
個人:經營數額在5-10萬元以上
個人:經營數額在15-30萬元以上
限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一)2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經營數額在15-30萬元以上
單位:經營數額在50-1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3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10萬元以上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10萬元以上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30萬元以上
個人:經營報紙(期刊)5000份(本)以上
個人: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單位: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單位:經營報紙(期刊)5萬份(本)以上
個人:經營圖書2000冊以上
個人: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
單位: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
單位:經營圖書15000冊以上
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
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
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
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其他出版物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
個人: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本)以上
單位:經營報紙(期刊)5萬份(本)以上
個人:經營圖書5000冊以上
單位:經營圖書15000冊以上
個人: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
單位: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
2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有償刪帖或者發布信息(2013)
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個人: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
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單位: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
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2016)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
單位數額標準按個人標準十倍掌握
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2年內因生產、銷售賭博機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2017)
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
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15套以上
單位標準與個人標準相同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其他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單位數額標準按個人標準十倍掌握
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 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指引(試行)(2014)
第六十二條【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行為人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負面清單規定之外的業務,一般不能以“違反國家規定”為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本市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六、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安局應對疫情的法定職責和權限措施》的通知
(六)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責部門:經偵部門)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341條第1款,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責部門:經偵部門)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責部門:經偵部門)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責部門:經偵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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