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刷卡顯示持卡人無效交易

 新聞資訊3  |   2023-09-04 13:44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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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刷卡顯示持卡人無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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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法律責任

用銀行信貸資金出借他人,對方拒絕支付利息?這樣的行為法律上如何認定,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小梁和小胡兩人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開始,小梁以生意周轉資金為由向小胡借款,小胡念在兩人多年的情誼上,多次通過微信向小梁轉賬合計3萬元。沒過多久,小梁又稱仍需資金想再次借錢,小胡稱自己手頭也沒多少錢,小梁于是從包里拿出一臺pos機讓小胡刷信用卡借錢給他,小胡礙于多年兄弟情誼,也沒多想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刷了2萬元給小梁。

2021年10月雙方對賬后,小梁向小胡出具借條確認還欠小胡借款本金5萬元,并承諾在年底前還清。后來小胡多次催要款項,小梁也以各種理由承諾還款,但始終沒有償還。無奈之下,小胡訴至法院,要求小梁還本付息。

法院會支持小胡的請求嗎

在本案中,對于借款事實應分為兩部分進行認定。一部分是小胡通過微信向小梁轉款共計3萬元,另一部分是小胡以本人所有的信用卡向小梁POS機刷卡出借的2萬元。

對于小胡通過信用卡出借的2萬元,根據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九民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應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因此,小胡將本人信用卡資金刷出2萬元出借給小梁,違背了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并且也增加了銀行不良信貸的風險,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小胡通過信用卡向小梁出借2萬元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間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小梁應將通過小胡信用卡刷得的2萬元予以返還。不過,小梁和小胡在借條中約定的這部分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小胡無權要求小梁支付利息。

至于小胡通過微信向小梁轉款的3萬元,小梁在之后出具的借條中對這部分借款予以確認,雙方就該3萬元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56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規定,超出貸款金額部分的出借資金屬于自有資金,同時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時,自有資金數額部分的約定有效。

因此,在小梁逾期還款的情況下,小胡有權要求小梁償還通過微信轉款的本金以及依約支付利息。

怎樣認定出借資金是否屬于轉貸資金

首先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還欠銀行貸款沒有歸還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資金屬于轉貸資金。如果出借人主張自己出借的款項不是從金融機構套取的,就需要對資金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不過在實踐中,出借人雖然有還沒歸還的長期消費貸款,比如車貸、房貸等,但仍需綜合出借人的貸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貸款和用于出借的款項是否可以區分等方面進行判斷和考慮,不宜一概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

因為像房貸、車貸這類貸款,一般是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第三人,貸款人并沒有直接實施套取資金的行為,因此也不能簡單地以出借人還沒有歸還貸款,就直接認定其存在套貸的行為。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出借人套取i內容機構貸款轉貸,借款合同無效。因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打著從銀行貸款出來轉借讓人,賺取中間利息的想法,以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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