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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pos機給別人用
by: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王楠律師
案 例
2020年6月翟某因經營資金周轉不開向王某借款10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為月息1分。隨后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在翟某帶來的POS機上刷卡10萬元,后翟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中也注明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項。因翟某到期未還,王某將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翟某歸還借款及利息。
裁 判結 果
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款項。同時,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原告是通過信用卡套現這些款項后再出借給被告,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屬于無效法律行為,雙方基于違法行為立寫的借條,也屬于無效合同。
故根據法律規定,王某向翟某的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即翟某應當返還王某的財產10萬元。
律 師分 析
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套現的形式出借款項。
首先,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錢款。持卡人在刷卡消費時,是持卡人向發卡銀行借款,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產生借貸法律關系。
其次,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梢?,不能夠通過刷卡套現,也不能夠通過刷卡出借貸款。
綜上,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王某通過信用卡套現再出借給翟某,該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法律行為,雙方的借條,也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應將原物予以返還,故翟某應當向王某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財產。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5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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