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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pos機預授權收款費率
現在報旅行社都是在網上預訂,挺方便的,發票也可以在預訂時候就填寫好開票信息,訂單完成后自動以電子發票形式發送到你預留郵箱,可以說非常方便快捷。
發票到手后,我就思考了一下這小小發票背后的稅收問題。
營改增后,這個旅游服務屬于生活服務下面的項目,一般納稅人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對于旅游服務的定義財稅「2016」36號文也規定的非常清楚。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所以,這里強調了一個安排組織,也就是說不僅僅是幫你訂了什么車票、住宿、門票就完事了,這里面主要還存在一個全程安排行程的作用,而且這個組織安排旅游的旅游服務還是一個行政許可業務,需要相關資質的。
對于旅行社來說,收的是一個總的旅游服務費用,支出的是組織安排的門票、餐飲、交通等費用。實際情況中,旅行社大頭部分的費用好多都是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比如門票、餐飲等,這樣的話,其增值稅稅負就較重。
所以財稅「2016」36號就有了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所以,小會收到這張發票,開具方在申報時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扣除規定的門票等費用后以余額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小會參加旅行社組織的一日游,取得了旅游服務發票,一切看起來都順理成章,發票也規范合理,這個也沒什么爭議。
當然,這個是小會的個人消費,也不需要報銷,所以發票自己留著看看就行了,如果是公司邀請客戶旅游取得了這種發票,計入業務招待費即可。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我們工作息息相關的差旅相關費用也很多通過了網上代訂,比如住宿、機票等費用,而這個時候,這些網站還是提供的旅游服務了嗎?
比如小會要出差,需要定酒店,在某某網站定了房間,這個時候網站提供的是什么服務呢?肯定不是旅游服務啊,36號文已經明確規定了,旅游服務是有組織安排的行為,而代訂僅僅是網站居中的一個橋梁紐帶作用,其本質更符合經紀代理服務。
所以,如果代訂業務開成旅游服務大類編碼,那顯示就是不恰當的,是不合規的發票。
小會相信,現在很多朋友出差都會在網上定酒店,保不準就會取得上圖的發票,但是這種發票拿回去,財務是完全可能拒收的,為什么呢?
旅游服務四個字本身真的太刺眼,雖然你確實是在網上訂的,網站也確實給你開成這樣,而且網上申請發票時候沒法選擇,如圖,網站只給出了兩種內容。
但是財務人一看到旅游服務,天然是敏感的,稅務看到也是敏感的。
旅游服務?是不是個人消費?能說清楚嗎?不能說清楚如果被認定為和生成經營無關,能不能稅前扣除都成問題,其次是真出差,還是獎勵個人的旅游費用?涉及個人所得稅風險,這個也不容易說清楚,所以拒報銷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管理嚴格的公司,基本不會處理這種發票。
其次,小會說了,對于網站來說,本身就是代訂行為,本身就不是旅游服務,這樣開票就是編碼選錯,編碼選錯的發票就是不合規發票。
網站到底應該怎么開發票才合理?其實這要看網站在這個交易行為中充當了什么樣實質性角色。
如果網站,就是一個交易平臺,僅僅提供一個代訂服務,住宿款項都是代收代付,平臺僅僅在中間收取一個手續費,實際提供住宿服務的還是酒店,那么這種情況,網站提供的就是一個代理服務。
36號文附件1對經紀代理服務這樣定義,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那么如果網站如果僅僅是起到一個代理服務作用,那么其僅僅就手續費開具經紀代理服務的發票就可以了,至于這個服務費向誰收取,那么就要看業務約定了,向酒店收就開給酒店,向用戶收就開給用戶。
這種情況下,網站是不會給你開住宿費部分的發票的,住宿費發票是由服務提供方的酒店開具,網站也會提示你到店開具發票。
那么作為出差人員,就可能取得兩種發票,一種是網站開的代訂手續費的發票,一種是酒店的住宿費發票,取得這兩種發票是否能抵扣呢?當然可以,只要你取得專用發票,都是可以進項抵扣的。
但是有時候,你也會發現,在網上訂了酒店,到酒店后酒店不給開發票了,讓你去網上開,然后你到網上申請開票,網站也可以開,不過卻是以自己的名義把住宿費全部開給了你,而且網上直接開的就是住宿服務,并非經紀代理。
這種情況下,其實網站的行為相當于一個轉售行為,通俗的說就是其購進住宿服務后再銷售給你,而不是僅僅是代理的行為了。
網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給你開全額發票就是對的。但是也有一些網站哪怕是這種情況它也不會給你開住宿服務,還是給開的經紀代理服務,但是金額又是包括住宿費的金額的。
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合規呢?理論上其實它并不合適,對于網站來說,從各大酒店是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轉售各大酒店住宿服務,也應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住宿服務”增值稅發票才最合適的。
為什么還是開了經紀代理,小會問了一些網站的會計,他們說是因為資質,怕稅務局因為沒經營范圍不讓開住宿服務,所以就沒開。
目前其實我們廣大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出差住宿費代訂主要開票情況也就是上述情況了。
我相信我們很多人哪怕是網站全額開的經紀代理發票,或者就是開的旅游服務發票,我們也是在報銷的,這個確實也為難,網站一般也不會理睬你的疑問,員工拿不到發票,別人也是因公出差,也沒辦法,也只有報銷了。
其實這種類似情況不僅僅出現在住宿費,代訂機票等費用都會出現。
道理和代訂住宿是一樣的。
對于代訂的機票款,很多人平時還會問,這種發票能否按照購進旅游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其實說實話,這種發票本身發票都開的不規范,更別說抵扣進項稅了,報銷和稅前扣除其實都有風險。
個別稅務局對第三方平臺代訂住宿費、機票款也已經有了一些明確解答回復。
廈門稅務局12366
企業通過第三方平臺預訂住宿及機票,提供服務方及實際收款方為酒店及航空公司 。因此,應由酒店及航空公司開具相應住宿服務/運輸服務的發票。
若由第三方平臺開具全部金額的發票,則第三方平臺應屬于轉售服務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務,則開具住宿服務/運輸服務或者是旅游服務的發票。
第三方平臺開具全部金額代理服務的發票,則屬于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作為稅前列支憑證。
福建稅務局
通過中介機構代訂機票,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答:中介提供的代訂服務屬于經紀代理服務,不屬于旅客運輸服務,購買方取得其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不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如購買方能夠另外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按理說這個其實不需要做解答,從稅法理論我們就能找到這個思路,只不過在目前實踐中,各種發票開具確實五花八門,納稅人確實也無所適從,所以還是要點贊有答疑的稅務局,至少明確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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