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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無效賬戶
pos機無效賬戶
現實生活中
朋友間借款很常見
但是作為出借人
一定要知道
借款可以,但切不敢這樣干
基本案情:
甲和乙因在同一個公司上班相識,一天乙向甲訴苦,家里遇到難事急需要錢,請求甲幫忙。甲自己也是剛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想幫助朋友卻有心無力。乙遂給甲出主意,說自己有POS機,只需要甲向銀行申請信用卡,通過其POS機刷卡,錢就可以到乙的賬戶中。甲一想,既不用自己真的掏錢,還可以幫到朋友便欣然同意。乙向甲出具了《借條》,約定甲通過刷POS機的方式向乙給付了錢款,信用卡產生的利息由乙負擔,借期三個月,到期后由乙將本金和利息一并歸還。甲興沖沖地到銀行申請信用卡后,通過乙的POS機將銀行的貸款套現。
三個月過去了,乙無能力清償借款,經過甲多次催收無果后,甲選擇起訴到法院。
相關法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的規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屬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甲與乙簽訂的《借條》是無效的,遂《借條》中約定的利息條款也是無效的。乙應當歸還甲向金融機構套取的貸款。而因刷信用卡產生的利息,要由甲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近年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再轉貸他人獲利已逐漸成為個別人謀取利益的手段。而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又轉貸借款人,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穩定,同時增加融資成本。除了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無法向借款人主張利息外,出借人還可能因無法及時償還銀行貸款而面臨訴訟后被納入不良征信的風險。若轉貸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的,出借人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法律已經明文禁止該行為。公民出借款項時要謹慎,切莫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鋌而走險,否則賠了本金,損失利息,得不償失。
作者:張方楠
編輯:劉慶萍
審核: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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