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辦pos機,海寧住建局最新重磅發文

 新聞資訊2  |   2023-06-26 09:1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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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海寧辦pos機

海寧辦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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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是咱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大大事,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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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包括委托代理銷售),應在其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以下內容:

1.《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在售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經備案的在售商品房銷售方案(銷售方案含示范文本);

4.商品房規范銷售承諾書。委托代理銷售的,應公示代理銷售委托合同(協議)、代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及代理銷售商品房承諾書;

5.在售商品房規劃總平面布置圖、建施圖、已批準預售的樓幢(預售樓幢號與規劃不一致的,應作特別說明)、房屋對應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規劃用途、房產測繪成果書、戶型詳圖、停車位配比、前期物業服務和物業收費標準及其他影響購房決定的不利因素等;

6.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銷售價格及銷控表。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銷售價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況;

7.在銷售現場設置的樣板房,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在售商品房為全裝修銷售的,應公開裝修價格、裝修預算明細以及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級別、數量等;

8.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和監管賬號;

9.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托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代理公司)所有銷售人員的姓名、照片、上崗證明。并且上述銷售人員應佩戴實名服務牌,在服務過程中應主動向服務對象出示。

10.住建、市場監管等監管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商品房代理銷售(分銷)要求

1.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理公司銷售商品房的,代理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在嘉興市或下轄各縣市區住建(房管)部門依法備案的經紀機構,并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協議),合同中須明確委托銷售的范圍、權限、傭金結算、再委托分銷、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事項。

2.代理公司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住建部門辦理代理銷售商品房備案,一并提交《代理銷售商品房承諾書》。委托代理銷售經紀人員與銷售方式、區域有變更的,應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向住建(房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不按期備案的經紀機構記入信用檔案。(《商品房代理銷售備案申請表》)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代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建立銷售渠道,拓展客源的(即采用分銷模式的),必須負責對分銷渠道的管理,篩選合法、誠信的第三方公司開展合作。如果購房人與第三方公司產生糾紛,必須共同參與調解并配合調查取證。第三方公司不得以提供團購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委托方支付的傭金以外的團購費、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其他價外費用。

4.代理公司銷售商品房的銷售人員應當持有經紀人、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從業服務證。代理公司銷售人員的實名服務牌應包括經紀機構名稱、從業人員姓名等信息。在促成商品房成交,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將代理公司名稱、該套商品房銷售經紀人員及分銷公司(如涉及第三方分銷的)的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并經買受人簽字確認后存入購房檔案中。

5.代理公司應當書面向購房人告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信息,商品房“一房一價”等情況。應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一房一價”進行銷售,不得以簽訂提供居間服務合同等名義變相收取由委托方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其他價外費用。

6.采用分銷模式的,渠道拓展的客源到達售樓處以后,必須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代理公司相關銷售人員接待,如實告知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因素告知、渠道客戶可能存在的中介不實宣傳的風險(如:交付時間,周邊配套,區位及交通等信息)。第三方公司人員不得在售樓處從事營銷活動。

其他有關要求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申報預售的銷售方案中說明銷售模式(包括是否委托代理銷售及拓展銷售渠道情況),如果采用代理銷售需提供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協議)。銷售過程中銷售模式或者代理公司發生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備。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理公司要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等情況以及房地產市場管理、信貸稅收等方面的知識,不做不符合項目實際或違反政策的誤導和虛假宣傳。

3.建立商品房項目售前約談制度,提前強調相關政策和注意事項(特別是代理銷售、分銷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須簽署規范銷售承諾書。開展常態化售前檢查,所有樓盤售前檢查全覆蓋。即凡是新建商品房項目從申請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到開盤前,均應對項目銷售的公示制度、備案制度落實等進行全方位檢查,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整改到位后,方能開盤銷售。

4.住建(房管)部門將會同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加大對商品房項目銷售與房地產經紀市場的聯合巡查檢查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形成嚴管態勢。對未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違反行政管理措施與不履行承諾的給予暫停網簽、責令限期整改、公開通報批評處理,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5.對所有商品房在售項目(包括自行銷售和代理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銷售現場須設有固定的收銀區,使用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POS終端,不得在銷售現場設置代理經紀機構或其他POS終端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6.對此前已明確的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處理按相關規定繼續執行。住建(房管)部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理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市場秩序。

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在售項目自施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銷售模式、代理協議(如有)等情況如實報備至住建(房管)部門。

新規詳細、到位更好地規范了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售房行為。

保護了買房人權益,買房的、賣房的必須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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