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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寶的pos機怎么樣
2017年12月26日,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犯罪向南京市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張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立案偵查。目前,張小雷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逮捕。
現初步查明,張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錢寶網為平臺,以完成廣告任務獲取高額收益為誘餌,收取用戶保證金,采用吸收新用戶資金、用于兌付老用戶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所以,被騙的用戶,不要再抱有任何幻想了,趕快去登記,說不定能減少損失呢!
為便于公安機關查明案情,請各地錢寶網用戶到本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報案,登記填寫真實信息,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各地錢寶網用戶也可登陸《“錢寶系”非法集資案件集資參與人受理報案登記平臺》(http://jzqbasldj.njga.gov.cn:9082/qbbapt )(復制網址到瀏覽器即可進入錢寶網案件受理登記系統),按照提示要求登記填寫真實信息。
公安機關將依法偵辦案件,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并及時公布案件偵辦進展情況。請錢寶網用戶不信謠、不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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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臺、廣播、報紙上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似傳銷的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社會公眾應謹慎投資,如遇有以下現象,務必高度警惕:
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
電話推介、設立大量分支機構推介“投資項目”,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密集、流動場所及金融機構辦公場所附近發放“理財產品”廣告;頻繁招攬老年人投資,尤其以公開講座、聚會、饋贈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外匯、貴金屬等投資、交易為噱頭吸引投資,投資金額不限且許諾固定回報;聲稱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但并不辦理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人員使用虛假身份注冊、經營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網上負面信息。
公司注冊地、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員的公司,以公開講座、演講等方式吸引投資。
以各種“山寨”榮譽稱號和所謂的名人、專家做廣告宣傳,以及以大型集會、慶典等方式宣傳、推介“投資項目”。
要求向個人賬戶交付投資款、以現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資款或者讓投資人在境外開立銀行賬戶劃轉投資款。
收取投資款的賬戶系以外籍人員尤其是東南亞籍人員身份在境內開立。
聲稱與銀行“戰略合作”或者聲稱群眾的資金由銀行托管、監管,但實際上僅僅是在銀行開立有賬戶。
一、網絡借貸平臺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介紹
被告人鄧某于2013年5月份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負責人,被告人李某任運營總監,負責公司廣告投放、人員招聘、客服管理及技術維護等工作。該公司在同年6月19日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投資的項目主要是房產、企業經營借款、應收款、信用貸款等。投資客戶需要通過身份證實名認證注冊到平臺,簽訂“四方共同借款協議”。投資單筆最低金額為50元,最高不超過99萬元。網站共注冊2900人左右,真實投資1330人,最高投資金額280萬元,最低投資金額300元。投資回報收益根據周期而有所差異,時間越長利息越高,投資人在投資期滿需要提前一天申請提現,通過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賬,如果沒有申請,自動默認續投。
公司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上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同年10月31日,“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共吸收公眾存款1.27億元,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等證據顯示,截至當日,已兌付7000余萬元,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后,投資參與人實際未歸還本金5000余萬元。
2、案件查處
2013年11月2日,鄧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訴。根據法院判決,原東方創投負責人、本案被告人鄧某、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信貸秩序,系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3、案件警示
當前P2P平臺跑路事件頻繁,是行業初創期的陣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中斷、對市場的定位不準確,或是某些平臺從起初就抱著詐騙的心態,在監管不明朗的情況下鉆空子。面對高利誘惑和良莠不齊的P2P平臺,投資者在投資前應核實信息,切勿盲目輕信高利率。同時警惕自融平臺搞資金池,嚴防信息造假。尤為重要的是投資者應該明白P2P平臺不能動用客戶的資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貸。在投資前,投資者應認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盡量選擇知名度高、實力雄厚、成立時間較長的平臺,避開新平臺和利率明顯高于行業的平臺,做到擺正心態,理性分析,避免上當。
二、投資擔保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09年10月,祁某、程某籌建安慶漢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個人未對漢森公司投入任何資金,僅以借款作為銀行保證金維持經營,但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漢森公司經營狀況很好,以資金周轉、投資辦廠、投資理財等為由,許以高額利息,以個人名義或漢森公司作為擔保,先后從江建中、沈榮士等18名社會不特定人員處吸收資金,累計達1.08億元。被告人祁某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拆東墻補西墻,將吸收的資金用于歸還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發時,尚有1754萬元無法歸還,所欠款項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個人欠款及揮霍。
2、案件查處
祁某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3、案件警示
項目好、實力強的企業家都找銀行貸款,求老百姓的主兒多半公司沒成型、風險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謂的高回報、高利潤、高利息所蠱惑,而失去投資理性。投資者要正確評估投資項目,依法循正規渠道投資,不要輕信旁門左道的投資發財機會。
三、投資咨詢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介紹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州區開設四家連云港市金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門店,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隱瞞其投資虧損,尚欠巨額高利貸的真相,以收入穩定,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投資實業、實力雄厚的事實,通過燈箱廣告、LED顯示屏字幕、口頭宣傳、贈予小禮品、禮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資理財的手段,公開向社會吸納資金。至案發時,被告人李某甲向社會不特定公眾300余人非法集資700萬余元,已歸還本金及利息200萬余元,尚有500萬余元無法歸還。
2、案件查處
連云港市金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某甲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構成集資詐騙罪。
3、案件警示
投資咨詢公司門檻低、監管難,業務上難免存在“忽悠”的成分。投資者一定要“心靜眼亮”,摒棄“發橫財”、“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謂的“高回報”、“高利潤”、“高利息”所蠱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干擾。
四、第三方理財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間,劉某甲以東平某投資理財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名義,在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乙授意下,伙同張某某等人,通過傳單、名片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存款,承諾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給付回報,面向社會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計449萬元。
2、案件查處
劉某甲破壞國家金融信貸秩序;其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警示
企業暴利者居少,經營者使用高利息吸收來的資金風險很大。高利息伴隨著高風險,且利率越高風險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五、電子商務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姜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等人經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宣傳德沃公司有電子商務等五大產業,以企業發展急需資金為由,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推出投資者連鎖加盟計劃,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被告人姜某、周某等7人通過召開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以高額利息引誘大批投資者參與投資。被告人姜某等人將后吸收的資金歸還前期吸收的投資者資金的方式,發放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以獲得其團隊吸收加盟投資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某等人可以從被告人周某處獲得部分比例的提成。直接介紹客戶加盟的服務專員可以按客戶每期返利金額的30%提成。上述投資款僅有500萬余元被被告人姜某等人用于超市經營、租賃場地、經營酒店和裝修。其他近千萬元被被告人姜某用于購買別墅、汽車和償還個人債務。其余投資款被用于發放前期投資客戶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人及其他業務專員的提成等。截止案發,被告人姜某等人吸收加盟資金共計達1.3億元,投資者達1800余人,造成投資者損失共計5800萬余元。
2、案件查處
姜某、周某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通過投資加盟形式騙取社會公眾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3、案件警示
暴利與高風險是孿生兄弟。每當遇上諸如此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千萬得悠著點兒,更不能因為看到別人發了財眼紅,抵擋不住誘惑盲目跟風。
六、典當行業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被告人歐某自2005年開始在新化縣上梅鎮天華南路租用孫某甲家的門面開設“六經理寄賣行”,主要以典當手機、首飾、摩托車等物品賺取手續費為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被告人歐某與周圍的鄰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鄰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間,被告人歐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為誘餌,虛構當鋪典當車輛、需要資金周轉,親戚患病急需現金,某領導急需錢用等事由,先后從王某某等18人手中騙取現金113萬元,除支付部分利息與償還部分本金共計19.3萬元,實際騙取現金94萬元。后潛逃至廣東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獲。
2、案件查處
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采用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非法集資大多借助傳銷手段,由于多是親戚、朋友、熟人的介紹、推銷,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礙于面子也不便推辭,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危害也更廣。因此,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一定不能盲目輕信。
七、融資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陜西奧凱食品有限公司落戶咸陽市武功普集鎮臺資工業園區,朱某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奧凱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為了融資,朱某認識了操盤手史某、曾某。隨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議,以奧凱公司的名義設立辦事處幫助其進行融資,具體操作由他們兩人負責,并提出所融資金按照奧凱公司56%,操盤手44%的比例進行分成。之后,朱某、總經理王某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資方案。一切就緒后,朱某于2010年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設立了奧凱公司西安辦事處,其司機何某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與史、曾二人進行結賬,辦事處的融資具體由史、曾二人負責。史、曾二人通過招聘業務員,由業務員在西安市各小區進行集資宣傳、發放宣傳資料,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招攬客戶。一旦客戶有投資意向,業務員便會將客戶召集起來。隨后史、曾二人便會與總經理王某取得聯系,并安排客戶去廠區進行參觀。王某安排該公司進行虛假生產,并對客戶進行宣講。在取得客戶信任后,業務員便會帶客戶來到辦事處,辦事處便以奧凱公司的名義同客戶簽訂借款合同,當場收取客戶現金,并向客戶出具收款收據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會與史、曾二人按照之前與朱某商量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將錢打給朱某。按照同樣的模式,朱某等人為了能夠進一步進行融資和歸還前期融資所歸還的款項,2010年和2011年相繼在寶雞、咸陽開設了辦事處,非法向群眾募集資金。2012年5月,奧凱公司已無力向投資者支付紅利,而朱某公司資金漏洞已經無法填補,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受騙人數上千。朱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員相繼落網。
2、案件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奧凱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無法償還被害人款項的情況下,仍采用虛假宣傳的手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資金均未用于公司擴大生產,導致絕大部分集資款無法歸還,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最終,法院判決奧凱公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至3萬元不等。3、案件警示
對于廣大投資者來說,切勿被高額利息蒙蔽雙眼,對投資活動要仔細甄別。一定要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和防范犯罪意識,避免賭博式投資心理和從眾心理,拒絕高息誘惑,不要奢望出現“天上掉餡餅”的奇跡。
八、養老機構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01年6月1日,吳某與丁某控制經營的江西明駿實業有限公司在廣州市天河區注冊成立江西明駿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辦公場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林和東路39-49號中旅商務大廈西塔22樓05、06室。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間,該分公司以投資江西九曲度假村、生產健康產品、養生養老等項目為名,在未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以高利息回報、組織旅游、派發宣傳單等方式,針對中老年人群進行推介銷售該公司的旅游、保健產品,按照銷售產品預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戶支付高額推廣費、到期后還本付息的方式,游說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及產品購買合同,并簽訂所謂“市場監督員聘用協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案件查處
吳某與丁某破壞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其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養老問題日益受到廣大群眾的關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這種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養老建設項目或者與養老相關的健康養生項目為誘餌,虛假宣傳,夸大收益。投資者一定要警惕,對項目的真實性要深入了解,同時提高風險意識。
九、民辦高校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西安高新技術培訓學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某甲、院長刁某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打著創辦民辦高校的旗號,通過融資團隊非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資金。
2007年,兩人從他人處購買位于西安市戶縣灃京工業園58號的西安市高新技術學院,2008年更名為西安市高新技術培訓學院。同年起,兩人以培訓學院的名義,以年息30%高額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9年9月,該培訓學院搬遷至長安區東大街辦溫泉大道1號后,兩人決定以建設校舍、擴大招生規模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此,刁某乙、刁某甲先后聯系了曹某等人負責招聘人員、組織專業的融資團隊,給融資團隊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給客戶12%的利息點,讓融資團隊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陸續招聘朱某等十多名業務員,聯系、宣傳、發展社會群眾,融資團隊又給業務員22%至24%的提成。業務員跑業務時分別承諾給群眾返現點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為條件,先后發展了數千人次簽訂借款協議,幫助西安高新技術培訓學院非法集資。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該培訓學院先后與西安、咸陽等地的4459人次簽訂借款協議7977份,協議金額4.2億元,實際收款金額3.6億元。這期間,刁某乙、刁某甲明知學院盈利狀況無法維系支付借款本息資金鏈,故意隱瞞真相,繼續實施借款行為。非法募集的大量資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額利息和業務員提成,少部分資金用于學院建設及以學院名義在北京市購置房產。
2、案件查處
法院依法對刁某乙、刁某甲等16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身為西安高新技術培訓學院法人代表、院長的雙胞胎姐妹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同時,判處刁某乙丈夫湯波有期徒刑九年,處罰金20萬元;判處刁某甲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處罰金20萬元。吳高平等12名集資業務員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分別獲刑。
3、案件警示
第一,辦學校是一種利潤薄,收益周期長的事業性投資,犯罪嫌疑人根本就無力支付高額的利息。因此,辦學能獲高額收益本身就是個巨大謊言。
第二,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個看似華麗的外表和包裝。一些民辦院校印制精美的宣傳資料,書寫高額投資回報為內容的宣傳詞,極具誘惑力。然而,精美的宣傳手冊并不代表著投資收益的美好未來,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傭業務員在街頭散發傳單,組織在公園、社區晨練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資金的拆遷戶參觀院校、請客郊游拉攏投資人。街頭領取的投資傳單往往暗藏貓膩,應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取得聯系,核實真假。
第四,這類非法募集資金由于有民辦院校做依托,在集資完成后通常會在一段時間內兌現10%至32%的高息給投資者,然而這部分錢并非來自投資收益,而是也來源于其他投資者,也就是“拆東墻補西墻”。投資群眾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報案,所以這種非法募集資金行為的誘惑性、隱蔽性更強。
十、小額貸款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簡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姐夫秦某某開辦小額貸款公司需融資為虛假理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有工作單位為保證,以前期還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邢某甲等9人的信任,實施集資詐騙犯罪。
2、案件查處
王某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構成集資詐騙罪。
3、案件警示
對小額貸款公司需要多加提防,投資者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底細,不被虛假光環所蒙蔽。經濟實力雄厚、熱衷公益事業、豪爽大方很可能是犯罪分子偽裝出來的假象,來麻痹投資者的心理防線。
十一、眾籌平臺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1、案情介紹
2012年10月5日,淘寶出現了一家店鋪,名為“美微會員卡在線直營店”。店主是美微傳媒的創始人朱某,曾在多家互聯網公司擔任高管。消費者可通過在淘寶店拍下相應金額會員卡,但這不是簡單的會員卡,購買者除了能夠享有“訂閱電子雜志”的權益,還可以擁有美微傳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某在淘寶店里上架公司股權,四天之后,網友湊了80萬。
美微傳媒的眾籌式試水在網絡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很多人認為嫌疑非法集資,果然美微的淘寶店鋪于次年2月5日被淘寶官方關閉,阿里對外宣稱淘寶平臺不準許公開募股。證監會也約談了朱某,最后宣布該融資行為不合規,美微傳媒向所有購買憑證的投資者全額退款。
2、案件查處
朱某侵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3、案件警示
股票的發行受現行法律的嚴格規制,非經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對投資者來說只是廢紙一張。建議投資者投資前要詳細做足調查工作,要對集資者的底細和所投資項目的國家政策和法規了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就應果斷放棄。
2014年以來,非法集資問題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頻發,社會廣泛關注。非法集資本質上是一種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大局。
由29個部委等成員單位組成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除了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也通過典型案例等方式,強化宣傳教育,引導投資者自覺防范和遠離非法集資。為此,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也專門總結發布了7個高發領域的特點。
(一)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2014年以來,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圍經營、違規發售理財產品等情況,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二)P2P網絡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絡借貸機構野蠻生長,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積累了大量風險。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三)虛擬理財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2015年以來,有關監管部門提示風險,稱以“MMM金融互助社區”為代表的互助理財以高額收益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與之類似的百川理財幣、克拉幣、“摩提弗”等虛擬理財相繼出現,運作方式極為類似。此類虛擬理財的特點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復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摩提弗”承諾靜態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托網絡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征。
(四)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房地產行業一直是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涉及金額大、隱蔽性強,容易沉積大案要案。主要集資模式有: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夸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復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六)地方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范的管理,違規違法問題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資。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絡平臺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七)相互保險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相互保險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相幫助、公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的保險活動。相互保險涉及非法集資風險有:一是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二是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于網絡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這些所謂“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沒有經過科學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不訂立保險合同,不遵守等價有償原則,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與相互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其經營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保險經營資質,沒有納入保險監管范疇。此類“互助計劃”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誘發詐騙行為,蘊含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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