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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移動pos機辦理
最近,青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4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侵吞購房款的案件。
經依法審理查明,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債務糾紛,經雙方確認,由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頂給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254套住宅及公寓,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讓其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上述房產銷售。2016年3月,湖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員工曾某某派至包頭,任命其為銷售經理,具體負責銷售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頂的住宅和公寓,并授權曾某某招聘韓某某、劉某、韓某某、郭某某、楊某等人。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銷售包頭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頂的住宅和公寓時,私自讓韓某某、劉某等人向客戶收取部分現金、刷個人POS機、做假賬的方式侵吞購房款共計714807元。
不僅如此,被告人韓某某還曾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客戶購房款261002.5元。被告人劉某在工作中發現被告人曾某某侵占購房款后,則伙同被告人韓某某將106362元購房款占為己有。被告人韓某某利用擔任銷售的職務便利,私自收取客戶房款65086元。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發表了公訴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韓某某、劉某、韓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中曾某某侵吞購房款共計714807元,韓某某侵吞購房款共計261002.5元,劉某侵吞購房款共計106362元,韓某某侵吞購房款共計65086元,四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4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無異議,本案將擇期予以宣判。
來源:直播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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