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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使用手法
pos機使用手法
12月21日,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楊凌霄做客《宛城區檢察之聲》,講講信用卡詐騙罪。
宛城區檢察院音頻:00:00/19:25
主持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自 2003 年以后,我國信用卡發卡量出現了井噴式的增長。截止2021年,我國信用卡數量已經達到7億張,用戶消費活躍度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呈逐年上升態勢,眾所周知,構成此罪會受到刑事處罰的,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詐騙罪呢?
楊凌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主持人:什么是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楊凌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具備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笨梢?,立法機關的意圖很明確,就是通過立法解釋進一步擴大并統一刑法意義上“信用卡”的范圍認定,即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備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所以,冒用借記卡、儲蓄卡的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的行為。
主持人:信用卡是一種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圍廣、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給發卡機構或者特約商戶增加損失的風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能具體講下使用偽造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等相關情形嗎?
楊凌霄: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信用卡業務也同時具有較多的風險性。為了進一步明確在信用卡業務當中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機關在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遵循,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這里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柜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這些行為都屬于本條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于詐騙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這里規定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將該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的。由于某種原因,有的持卡人決定不再使用某種信用卡,而該信用卡還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持卡人可將信用卡退回發卡機構并辦理退卡手續。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后即歸于作廢的信用卡。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現實生活中,信用卡丟失的情況經常發生,有的是因為被盜,有的是不慎遺失,或者因其他種種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個發卡銀行或發卡公司,對于信用卡的丟失,都規定有掛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丟失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經濟損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懊坝盟说男庞每ā?,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是違反信用卡使用規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作為犯罪處理。
四、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這里規定的“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活動,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行為上表現為拒不償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于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在客觀表現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表現如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
根據本款規定,信用卡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皵殿~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界限。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是指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還有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等,對應不同的標準,也就有不同的處罰,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主持人:現在移動支付比較普遍,利用他人支付寶秘密竊取他人錢款的,有沒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楊凌霄:支付寶交易模式的不同導致非法轉移他人支付寶內或其綁定銀行卡內錢款行為的司法認定不能一概而論。在被害人自己已經綁定銀行卡的情況下,行為人竊取被害人的支付寶賬戶密碼之后,通過支付寶交易密碼從銀行卡中處分、轉移資金的,銀行并未進行身份鑒別,認定為盜竊;如果通過重置他人支付寶賬戶密碼、竊取銀行卡信息等方式,秘密竊取支付寶所關聯的銀行卡內資金時,則屬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持人:在信用卡詐騙等財產犯罪中,如果被告人行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應該怎么處理?
楊凌霄:應視具體情況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只要非法使用了信用卡,即使未成功轉移被害人財產,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便遭到了破壞,即構成信用卡詐騙既遂;另一種意見認為,該罪屬于財產類型的犯罪,與侵犯財產罪既遂標準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對此,在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區分信用卡詐騙罪的既、未遂標準不能與詐騙罪等傳統財產犯罪相脫離,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到侵害這一非物質性結果即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既遂并不妥當。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該罪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目的,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但主觀上并沒有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財物的目的,屬于違反信用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規定的違規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信用卡解釋二》第 12 條也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 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利用信用卡詐騙的行為,除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外,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犯罪,《信用卡解釋二》第5條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標準;第 8 條規定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標準,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實際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不大,可以由有關部門對其實施的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再次,如果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構成既遂,是將該罪等同于行為犯,而行為犯無未遂,即信用卡詐騙罪沒有犯罪停止形態,不利于鼓勵行為人停止犯罪,不利于保護被害人財產。
最后,信用卡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其與詐騙罪是特殊法條和普通法條的關系,具備詐騙罪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來說,如某種行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那該行為一定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信用卡詐騙罪的既、未遂區分標準也應參照詐騙罪,即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從《刑法》關于未遂犯的條文看,我國刑法采用的是偏向于主觀的未遂論,這是處罰數額犯未遂的法理依據?!缎谭ā返?23 條則是法律依據,盜竊、搶劫、詐騙等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對部分數額犯未遂進行刑事處罰。
在財產犯罪中,數額犯的既、未遂并存一般指同一主體進行多次同種犯罪行為,如多次詐騙、信用卡詐騙、盜竊等,有的行為既遂、有的行為未遂,對此,應先明確罪數問題,然后才是量刑問題。
我國刑法的司法實務不存在同種數罪的情況,故對多個同質行為應以一罪論處。既遂、未遂并存可分為四種情形:
一是均構成犯罪;二是既遂部分構成犯罪,未遂數額或情節不符合定罪處罰規定;三是既遂部分不構成犯罪,未遂問題符合定罪處罰規定;四是均不構成犯罪,但兩者數額累計構成犯罪。對第四種情形,不應將兩者累計計算,在未規定其他情節標準的情況下,全案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認定犯罪。對前三種情形,我國目前的司法實務一般采用重刑吸收輕刑的做法。即如果既遂數額法定刑更高按既遂論處,未遂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反之則按未遂論處,既遂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2 條規定,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蛾P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6 條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綜上所述,在財產犯罪中,行為人部分行為既遂、部分行為未遂,不應將既遂額與未遂額累加作為行為人定罪量刑的依據,應視具體情況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處理。
主持人:相信大家現在對信用卡詐騙罪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們要警惕法律紅線,學會正確合理的使用法律,做新時代守法公民。
編輯:華 山
監制:馮京蕊、顧世創
總監制:畢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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