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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預售完成
pos機預售完成
對于購房者而言,最憂心的莫過于攢了大半輩子的心血打水漂,好不容易東拼西湊買了房,但是最后工程停工,開發商卷錢跑了,最后錢樓兩空,可能還要繼續償還欠債,奈何只能啞巴吃黃連。
爛尾樓現象,近年來在全國頻頻出現,成為難以解決的困局,更是普通購房者的噩夢。而5月15日沈陽房產局印發的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這將有效降低爛尾樓的風險。
一、監管范圍
本市各區(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在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前進行銷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及監督管理均按照《辦法》及本細則實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監管部門職責
沈陽市房產資金監管核算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中心),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日常工作,承擔本市各區(開發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對賬、現場查勘、監管資料管理等工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戶證明》公示、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使用以及預售資金交入監管賬戶等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臺賬。
三、監管賬戶建立
(一)監管賬戶應當按幢建立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可在監管銀行目錄內自主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幢或多幢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原則”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僅限開發企業本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該監管賬戶不可支取現金,不得辦理除查詢功能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不得辦理質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及辦理其他業務。監管賬戶的管理、監管資金的收存及撥付由監管銀行負責實施。
(二)建立監管賬戶操作程序
1.開發企業在沈陽市房產網上鏈接沈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注冊用戶名及密碼,錄入企業基本信息。
2.開發企業登陸監管系統,向監管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申請表(系統打印)(附件一);
(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系統打印)(附件二);
(3)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委托書原件。
審核通過后,開發企業持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到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四、監管協議簽訂
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登陸監管系統打印《沈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附件三),與監管銀行、監管中心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簽訂后,由監管中心出具《沈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戶證明》(以下簡稱開戶證明)(附件四)。
五、購房款交存和監管資金入賬
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將商品房購房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一)購房款交存方式
1.持交款通知書(附件五)到商業銀行網點柜臺將購房款直接交入監管賬戶,并依據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2.持交款通知書通過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交入監管賬戶,并依據pos機簽單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二)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自行收取購房款
各商業銀行在發放商品房購房貸款時,應將購房貸款直接發放到該套房屋對應的監管賬戶中,在進賬單及電子信息注明交款通知書編號(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信息,在“附言”信息中頂格填寫(英文、半角)購房合同號。監管銀行作為貸款銀行放款時,須將貸款資金全部交入監管賬戶。
六、施工進度現場查勘及監管資金撥付
(一)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對項目主體工程進度達到1/4、1/2、3/4節點及封頂、完工的,應進行現場查勘,監管中心應在企業提交資料齊全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
(二)開發企業首次申請撥付相應節點監管資金,監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審核(需進行現場查勘的,應在現場查勘合格后),經審核符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同意撥付證明》(附件六)。開發企業申請正負零節點及再次申請撥付同一節點監管資金的,可自行通過監管系統辦理。
(三)開發企業申請撥付資金需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現場查勘申請表(附件七);
2.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八);
3.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主體結構工程進度達到正負零節點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達到1/4、1/2、3/4節點及封頂、完工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4.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委托書等資料。
七、監管賬戶變更
(一)開發企業更名、監管賬戶開戶行更名、監管賬號變更的,應向監管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申請表(附件九);
2.監管銀行出具更名后的銀行名稱或賬號變更證明文件;
3.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4.已辦理銀行開戶手續的,提供原監管賬戶開戶證明;未辦理銀行開戶手續的,提供原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
5.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6.委托書。
凡已簽訂《監管協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交回《監管協議》原件,重新簽訂協議。
(二)監管中心受理監管賬戶變更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開發企業自行打印賬戶變更通知書(附件十),到監管銀行辦理變更相關手續。變更期間,暫停監管資金撥付。
八、監管范圍變更
開發企業辦理預售許可證時,須持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協議原件辦理。如果預售范圍與協議中監管范圍不一致時,開發企業需在監管系統中調整監管范圍,退回原監管協議并與監管中心重新簽訂監管協議,憑重新簽訂的監管協議原件辦理預售許可證。
九、解除監管
監管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業務的,應當向監管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解除監管申請表(附件十一);
2.沈陽市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3.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委托書。
監管中心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登陸系統打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解除監管通知書》(附件十二),到開戶行辦理相關手續。
十、不明入賬的處理
購房人通過電匯、網上銀行轉賬、抵押貸款放款等方式交存購房款或者預售資金劃撥失敗,返回監管賬戶形成的不明入賬,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配合開戶行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劃分確認,完成劃分后開發企業方可使用該部分資金。
十一、沖正和退款業務
(一)屬于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造成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辦理沖正業務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到監管中心申請辦理: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沖正申請表(附件十三);
2.預售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證明文件;
3.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委托書。
由于發放購房貸款或匯款形成的不明入賬應當提供相關放貸銀行或匯款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購房人已將購房款交入監管賬戶,但未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退回購房款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共同到監管中心辦理退款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網簽退款申請表(附件十四);
2.原交款憑證;
3.購房人身份證明;
4.企業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委托書。
(三)監管中心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沖正通知書》(附件十五)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網簽退款通知書》(附件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于2個工作日內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沖正通知書》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網簽退款通知書》到開戶行辦理沖正或退款手續。
十二、違規行為處理
開發企業有違反《辦法》中第十七條規定的,監管中心可暫停撥付預售資金,并責令限期6個工作日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查證屬實,監管中心申請,市房產局可以關閉該幢房屋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其中,未按規定將全部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監管中心發送核查通知,責令限期3個工作日核查房價款是否繳存到賬,如因按揭貸款未到賬的,核查期滿無法提供未到賬書面證明,監管中心繼續發送催款通知書,限期3個工作日補繳,如無正當原因拒不補繳的,依據上述規定處理。
十三、其他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對于已經簽訂監管協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監管系統中重新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將原資金轉入新的監管賬戶中,監管中心注銷原監管賬戶。以后發生的預售資金收存、撥付以及監督管理均按《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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