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租用pos機給客戶用,男子偷換客戶POS機截取刷卡金8.9萬

 新聞資訊  |   2023-03-19 07:4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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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租用pos機給客戶用

因為租用pos機給客戶用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 王歡)以系統升級為理由,男子張某將客戶的pos機偷換成一臺綁定自己老婆銀行卡的POS機,非法獲得8.9萬余元刷卡金。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公訴方和被告辯護人圍繞著張某的犯罪行為是盜竊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展開了激辯。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受害人吳某通過熟人介紹在張某處辦理了一臺POS機。2015年3月,吳某發現POS機不能正常使用,于是聯系張某前來維修。張某維修時發現這臺POS機已被停用,因為自身經濟拮據,他便向吳某謊稱要對POS機升級,隨后將一臺外觀和吳某的原POS機一模一樣的“李鬼”POS機郵寄給吳某使用,這臺機器綁定了張某妻子名下的銀行卡。 兩個月后,吳某使用被調包的POS機收款人民幣9萬元,次日該筆收款扣除手續費后的89922元轉入了張某妻子名下的銀行卡中,張某通過網上銀行將該筆錢轉出并用于個人消費。

2017年1月,吳某發現貨款遲遲沒有到賬向公安機關報案。十天后,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區一出租屋內將正在睡覺的張某抓獲歸案。同年11月,彭州市檢察院以盜竊罪將張某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

張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的不是盜竊罪而是合同詐騙罪。為此,張某的辯護人與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因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且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賠吳某損失并取得吳某諒解,張某系初犯等情節,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偷換商家POS機并占有貨款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商家吳某與顧客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根據交易規則,商家吳某向顧客交付貨物,顧客通過在商家吳某提供的POS機上刷卡付款,雙方便各自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從民事合同上講,商家沒有要求顧客再次付款或退還商品的權利,商家只能要求被告人退還顧客支付的款項,因此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侵犯的是商家的銀行債權。商家吳某的POS機可以看作電子收銀箱A,張某的POS機看作電子收銀箱B,顧客向商家刷卡付款是要向電子收銀箱A放入貨款,張某調換商家POS機相當于將電子收銀箱B通過管道(即收款銀行卡)與電子收銀箱A接通,從而使得顧客本應放入電子收銀箱A的貨款通過管道落入電子收銀箱B。本案中,顧客向吳某的POS機付款,張某通過調換POS機方式(主要是將POS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調換)將商家本應獲得的銀行債權轉移到自己實際占有,屬于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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