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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詐騙押金判刑標準
2018年關于頒布《法釋〔2018〕19號》的公告
戴律師觀點:銀行違規調低信用卡額度,合法合規,但不合情理。而因違規降額導致的損失,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很多朋友在戴律師的文章下面留言咨詢,希望戴律師講解一下如果信用卡被銀行違規降額后,是否可以追究銀行的法律責任。
戴律師到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官網中尋找信用卡領用合約,其中有兩點這樣規定:
第二條:甲方有權依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或用卡情況隨時調整乙方的信用額度,但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對調整后的信用額度所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信用額度不得被視為一項不可撤銷的信貸承諾,如乙方出現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狀況時,甲方有權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額度,且無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戴律師又尋找其他銀行,發現其信用卡領用合約或章程上均有類似約定。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之約,銀行單方面降低信用卡額度合法合規。
那么,是否可以以此起訴銀行?耐壓材料工程師段某信用卡詐騙案(2019)極具代表性。段某使用POS機套現名下額度達45萬元的信用卡,將套現出的資金用于招投標保證金。之后銀行單方面將信用卡額度降低至2000元,導致段某周轉出現問題而無法償還信用卡,一審獲刑五年。
幸運的是,段某二審審理期間恰逢最新司法解釋頒布生效。讀過戴律師文章的朋友們都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透支5萬元至50萬元之間只算額度較大,因此二審被改判免于刑罰。本篇判例極具代表性,請收藏轉發。
段某的公司提供該類設備的材料
耐壓材料工程師段某信用卡詐騙案段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漢族,中專文化,在當地一家做耐壓材料的公司做工程師,也是該公司的股東之一,家住聊城市高新區。
段某的公司的主要客戶是熱電廠、供暖廠及燃氣廠等需要高溫高壓氣體容器的公司。所有工程項目都需要進行招投標。雖然客戶少,但是單個客戶的訂單金額很大。
2018年,段某公司需要對一個壓力管道及鍋爐工程進行投標,該項目標的大概800萬元,投標保證金就需要交納160萬元。段某對此項目志在必得,因此多方籌集保證金,接受投標。
參與奇葩招標項目,中標未開工,導致保證金被套牢此項目招投標中有個環節很關鍵,中標后不直接退回,而是需要在項目完工率達到30%的時候支付。段某評估該項目后,認為條件可以接受。雖然保證金是從朋友處以2分利息借入,但是對于整體項目的利潤來說,足以覆蓋貸款的利息。同時,保證金雖然在項目完工30%的時候退回,但是段某有信心加快進度施工。所以,段某與其他幾個股東商討后,正式投標。開標后,段某的公司中標。
然而,所有的事情沒有按照段某預想的方向發展。中標后,甲方一直也沒有打首筆款,導致工程遲遲不能開工,而不開工,段某的保證金就無法收回,而向朋友拆借的保證金也只能還息不能還本。
在這160萬保證金中有44萬是從段某名下的信用卡中套現所得。在項目僵持階段,段某每月通過貸款中介倒卡還款。每次倒卡都心驚膽戰,一方面因為這張卡所透支的額度實在太大,中介公司擔心有問題;另一方面段某擔心被降額,因為倒卡的錢都是中介的錢,如果還進去后被降額,中介還卡的錢利息按天來計,就更加無法還清。
銀行違規降額,從45萬元授信到2千元,資金周轉節奏被徹底打亂正如段某所料,在最后一次操作倒卡的時候,段某剛還進去10000元,立刻收到銀行短信,信用卡被降額,從45萬元的授信額度降低至2000元。
因為被降額,所有還入信用卡的錢均無法刷出,因此段某無法倒卡,只能任由信用卡逾期。
因涉嫌逃匿,被銀行報案后通緝段某逾期的這張中國銀行信用卡是其在2013年向中國銀行聊城分行提交申請,后獲準發卡,授信額度為45萬元。段某收到卡片后開始激活使用,期間一直用于公司的日常的經營及個人消費。
因被銀行違規降額,段某無法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中行也幾次委派員工去段某工廠進行協商溝通還款計劃。段某多次口頭承諾還款,但是最終卻無法清償。過了一段時間銀行人員再次上門時發現,段某已經搬離原有住所,電話也無法接通,似乎在逃避銀行催收。截止到銀行報案,該卡透支本金442998.01元未償還,除此之外再無任何還款和交易記錄。
因數額較大,中行聊城分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獲悉段某的相應資料后,決定立案,并將段某信息上傳到網上追逃系統進行線上通緝。
段某在上海市金山區被發現并被抓獲,期間臨時羈押于金山看守所。后移交至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進行刑事拘留。
因證據確鑿,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在當地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檢察員當庭對段某提起指控:
段某將信用卡基本上全額透支,逾期后中國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從上次有效催收到現在,超過三個月,段某仍不歸還欠款。后經公安機關立案后抓捕歸案。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信用卡詐騙罪,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段某提出抗辯,稱:
這張信用卡從激活后開始,一直沒有過任何的逾期記錄。期間我將信用卡的里面的授信用于日常公司的開銷和個人的開銷,并沒有用信用卡做其他的揮霍性的支付。我與甲方簽訂《XX制造項目合同》、《XX項目補充合同》,均可在官方網站上查的到,只要工程項目開工,我就能回款。
段某又辯稱:
因為銀行并沒有遵守約定,隨意將我的授信額度從45萬降低到2000元,導致我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因此,銀行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段某又稱:
我家人已經將我名下房產賣掉,清償信用卡所拖欠款項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計443000元,請法院予以輕判。
法院一審判決觀點: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十萬元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被告人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及其家人在被告人歸案后積極將段某所詐騙款項的本金及部分利息退賠給了被害單位,彌補了被害單位的損失。綜上,對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段某不服,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新解釋的規定,其透支的442988.01元屬于數額較大,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查明的事實有關段某是否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一事
二審期間,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經偵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證實經查詢,段某因信用卡詐騙行為,未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有關段某提出新司法解釋規定其具備免予刑事處罰的上訴理由
關于上訴人段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新解釋的規定,其透支的442988.01元屬于數額較大,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審理認為,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第十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本案中,上訴人段某惡意透支數額為442998.01元,屬于數額較大;綜合段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表現、被提起公訴前變賣房產將所欠本金全部歸還以及未因信用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有關銀行的降額行為是否違規
法院查明,原告是有資質的金融機構,被告在合同中簽名捺印,視為對合同內容及條約的確認,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被告所述抗辯,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二審判決觀點: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但因量刑標準發生變化,依法改判免于刑事處罰法院認為,上訴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一審宣判后新的司法解釋出臺,量刑標準發生變化,依法應予改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9)魯15**刑初4**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段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9)魯15**刑初4**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段某的量刑部分,即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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