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銷售工作總結,20起非法經營罪之銷售卷煙不起訴案例總結

 新聞資訊  |   2023-03-14 06:44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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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銷售工作總結

2、如何查詢pos機刷卡收款方的賬號?

pos機銷售工作總結

李偉:華進律師事務所企業合規刑事律師

非法經營罪是企業家易觸犯的高頻罪名之一,很多企業家因此罪身陷囹圄。非法經營罪在學界成為“口袋罪”,也就是規制的范圍很廣,很多企業經營行為一旦不規范,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都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例如,私宰生豬、無證私自銷售油汽油、沒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等相關資質而做美容手術、刷信用卡套現、沒有取得藥品銷售資質,利用民間偏方制造藥品銷售、沒有經營許可銷售卷煙、煙絲等,這些看似“很常見”的行為,一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案涉金額達到立案標準,都可能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有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我國,卷煙銷售屬于法律規定專營商品,如果沒有取得專營許可,私自銷售香煙,情節嚴重的,屬于非法經營。

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只要在判決之前,即便當事人已經被刑拘被逮捕,是否有罪還是不確定的,因此應當盡一切能力依法辯護。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已被刑拘的企業家能夠直接不起訴,對于辯護而言,無疑是重大勝利。

本文為此研究了20份因銷售卷煙被逮捕,但最后檢察院以各種法定理由對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本文歸納如下不起訴辯點,對于企業家防范類似犯罪風險有重大借鑒作用。

一、從法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p>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p>

1. 隨縣檢刑不訴[2018]47號

不起訴辯點: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審查查明事實:職某某、袁某某長期從事長途貨運,經查,職某某、袁某某駕駛的車上裝有煙葉共計18150公斤,二人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經湖北省煙草專賣局涉案煙草專賣品價格認定委員會認定,被查獲的煙葉價格為2389.07元/50公斤,合計價值867232.41元。2018年4月3日,經湖北省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該樣品對卷煙工業企業無使用價值。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職某某、袁某某運輸的煙葉,經湖北省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該樣品對卷煙工業企業無使用價值。涉案煙葉系等外品,不屬于《煙草專賣法》中規定的“煙草專賣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煙葉可以分為40個等級,40級以下的屬于等外品,本案涉案煙葉為等外品,很便宜,基本上每噸在5-600元左右?!?該涉案煙葉價值約1萬元,未達到非法經營罪5萬元的立案標準。故職某某、袁某某上述行為未違反《煙草專賣法》的規定,也未達到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職某某不起訴。

相似案例:隨縣檢刑不訴[2019]3號

二、從存疑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1. 海檢公一刑不訴[2016]14號

不起訴辯點:通過店面轉讓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銷售假煙的銷售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查明,應認定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審查起訴查明事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多次使用他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購進卷煙,在其經營的“**商行”進行銷售。2015年6月以來,王某某累計銷售卷煙2718條,非法經營數額為332510元。

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購買假冒偽劣卷煙在市場銷售謀利的行為涉嫌犯罪,但現有的證據無法查明其銷售假煙的銷售金額和違法所得,認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2. 三檢公訴刑不訴[2016]1號

不起訴辯點:每月領取固定報酬,屬于提供勞務的行為,不是共犯。僅有證人證言,無其他證據能與其證言印證,不能認定相關事實。

審查起訴認定事實:自2012年10月份以來,以羅某某為首的一伙人長期在吉陽區紅土坎地區無證銷售多個走私、假冒品牌香煙,非法牟利;有進貨、倉儲、配送等專門分工。經檢查,卷煙共計61.856萬支,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903954.45元(按銷售價格計算)。經海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其中包含假冒卷煙80.8條,價值48700.11元;非正常渠道卷煙593.9條,價值200093元;走私煙2419.1條,雪茄煙700支,價值655161.34元。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具有卷煙銷售資質。

不起訴理由:(一)、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提供勞務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受雇羅某某在三亞市榆亞路尚意酒店國盛名煙連鎖店銷售卷煙并記賬,每月領取人民幣2500元的報酬,屬于提供勞務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不宜以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提供賬戶的證據不足。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明知羅某某未取得煙草零售許可證,提供與POS機綁定的工商銀行賬號供顧客購買卷煙刷卡消費的事實,僅有韓某某和羅某某的供述證實,本案并無其他證據能與其供述印證。故,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提供賬號的證據不足。

3. 蘭檢一部刑不訴〔2020〕289號

不起訴辯點:沒有證據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數額超過5萬元,不符合起訴條件。

審查查明事實:2017年09月03日蘭陵縣煙草專賣局向我局移交了戚某某涉嫌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一案的有關案卷,經初查2017年08月份至今戚某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品運輸證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利群(新版)84mm香煙558條,利群(軟長嘴)香煙5條,利群(藍天)香煙1條,涉嫌價值80080元,其中,分兩次將506條利群牌香煙銷售給劉某某,銷售金額為64750元。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蘭陵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戚某某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數額超過5萬元,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戚某某不起訴。

相似案例:蘭檢一部刑不訴〔2020〕3號

三、從酌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1. 彌檢二部刑檢刑不訴〔2020〕11號

不起訴辯點: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未遂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犯罪數額剛達立案標準,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

審查查明事實: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部門許可,在收購豆子等農產品的過程中,擅自向群眾收購煙葉欲進行販賣、經營。經稱量,被查獲的初烤煙葉重1000公斤、碎片煙葉重2400公斤,共計凈重3400公斤。經彌渡縣發展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總價值為57802.8元。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未遂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犯罪數額剛達立案標準,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2. 諸檢刑不訴〔2020〕834號

不起訴辯點: 自愿認罪認罰,自首,退繳了違法所得,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審查查明事實:自2017年底至2019年5月份,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自己微信號a3662****向朋友圈微信好友發布銷售香煙的廣告,利用在跨國境線的新疆***市**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合作中心)開**免稅店的便利,在合作中心通過正規途徑批發香煙,后將部分購買的香煙帶出合作中心,通過直接郵寄或帶到新疆***市國際商貿中心**商店等方式向下家購買者非法銷售,并通過微信轉賬以平均每條香煙賺取10元的差價向曹某某銷售香煙3萬元、譚某某銷售香煙1萬元、馬某某銷售香煙1萬元、李某某銷售香煙3萬元、金某某銷售香煙280元、郝某某銷售香煙6萬元,合計金額14萬余元,非法獲利1萬余元。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且已退繳非法所得1萬元。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規定,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香煙14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退繳了違法所得,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3. 諸檢刑不訴〔2020〕1533號

不起訴辯點: 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退繳了違法所得,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審查查明事實:2018年1月份始至9月,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上線劉某某等人處購買Heets、萬寶路煙彈之后,利用微信等平臺將這些煙彈銷售給下家董某某、魏某某等人,中間每條煙彈賺取30元-40元左右的差價?,F已查明,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共非法銷售煙彈數額5萬余元。經浙江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定,被不起訴人胡某某銷售的煙彈系真品卷煙。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已向公安機關退繳了2萬元違法所得。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退繳了違法所得,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4. 安檢二部刑不訴〔2020〕1104號

不起訴辯點:犯罪情節較輕,具有坦白、退贓、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不起訴。

審查查明事實: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不起訴人項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葉某某(另案處理)多次私自進購各類香煙用于銷售,查獲各類卷煙53個品種共計549條整。經浙江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鑒定,以上被扣押的香煙均是真品卷煙,貨值80000余元。案發后被不起訴人項某某、葉某某家屬代為退贓人民幣5000元。

不起訴理由: 被不起訴人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節較輕,且被不起訴人項某某具有坦白、退贓、認罪認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項某某不起訴。

類似案例:安檢二部刑不訴〔2020〕1103號

5. 甬海檢刑不訴〔2020〕25號

不起訴辯點: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不起訴。

審查查明事實:2020年1月初,李丹丹李某甲在沒有煙草銷售資質的情況下,從寧波其它煙草店購入50余種香煙,在便利店零售,每包煙賺取1-2元。至2月24日被查獲為止,共售出香煙51包,價值人民幣1172元,獲利數十元。尚未銷售的香煙52種共計133.5條,零售金額人民幣65330元。2020年2月26日,李丹丹李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李丹丹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犯罪未遂,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丹丹李某甲不起訴。

6. 龍檢刑不訴〔2020〕31號

不起訴辯點:犯罪情節較輕,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審查查明事實:2020年以來,黃某某、吳某乙、韓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在無相關生產加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購煙葉進行加工,再將煙葉切成煙絲烘干后賣到外地。2020年6月22日至24日,本次生產加工煙絲共計1325公斤,價值人民幣10.6755萬元?,F場查獲存放的煙絲共計7190公斤,價值人民幣57.9298萬元,本次生產后存放的剩余煙葉6340公斤,價值人民幣34.0521萬元;現場另查獲直切上下式切絲機一臺,價值人民幣93.33萬元,斜刃滾刀式切絲機一臺,價值人民幣93.33萬元,滾筒式烘絲機一臺,價值人民幣95萬元,經鑒別檢驗,均為偽劣煙草專用器械。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甲不起訴。

相似案例:龍檢刑不訴〔2020〕30號、龍檢刑不訴〔2020〕32號

7. 旺檢一部刑不訴〔2020〕10號

不起訴辯點:犯罪情節較輕,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理。

審查查明事實: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訴人楊某甲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過微信購買偽劣卷煙,購買金額65550元,收貨后進行銷售。2020年6月9日,被現場查獲硬中華、利群、軟中華、玉溪、嬌子等品種卷煙68.2條,貨值14590.32元。經四川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定,被查獲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甲不起訴。

8. 農檢二部刑不訴〔2020〕6號

不起訴辯點: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

審查查明事實:福建省云宵縣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沒有煙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加工煙絲。在非法加工煙絲之前,方某某收購了20多萬斤的土曬煙。方某某讓周某某把這些煙葉全都運到了開安高速出口,就一直把這些煙葉運輸完畢。方某某等人案發后,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我院告知其認罪認罰制度后,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周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愿意接受法律處罰。

不起訴理由:周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并且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擬對其相對不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總結: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無論銷售真煙假煙還是煙絲,都可能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案涉卷煙價值金額低于5萬元或沒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達不到非法經營罪等立案標準,應予不起訴。如案涉卷煙價值超過5萬元,則具有認罪認罰,坦白,從犯等情節,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華進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李偉,撰寫于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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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1次會議、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如何查詢pos機刷卡收款方的賬號?

1、首先我們要用pos機打印一張小票,我們可以記錄pos機上的編碼,每個pos機都會有一個編碼。

2、然后我們查詢編號的所在地區、機構以及行業。我們所看到的4位數代表流水號,我們可以在網上查詢。

3、辦理pos機時會給我們一個網址,我們登錄,輸入賬號和密碼,登錄到網站。在“交易對賬”、“對賬查詢”中查詢。

4、在銀聯明細上可以查到收款人的賬號,如果想查姓名,只能給銀聯客服打電話,看是否可以查詢到該信息。

總結:

1.用pos機打印一張小票,我們可以記錄pos機上的編碼。

2.可以在網上查詢。

3.輸入賬號和密碼,登錄到網站。

4.想查姓名,只能給銀聯客服打電話,看是否可以查詢到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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