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pos機犯法嗎,團伙販賣手機卡銀行卡

 新聞資訊  |   2023-03-13 07:5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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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販賣pos機犯法嗎

2、非法經營罪案例及立案標準?

販賣pos機犯法嗎

東北網3月12日訊(李子成 記者 包海多)近期,甘南縣公安局成功抓獲販賣手機卡、銀行卡“上線”犯罪嫌疑人8人、“下線”4人,打掉2條販賣手機卡、銀行卡的灰色產業鏈,帶破2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涉及電信詐騙案件20余起。

涉案嫌疑人被警方抓獲。 圖片由警方提供

涉嫌”賣卡“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 圖片由警方提供

今年2月初,甘南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在核查“兩卡”線索過程中,發現甘南縣查哈陽農場居民鄭某某有涉嫌轉賣銀行卡、手機卡的嫌疑。在偵查員耐心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傳后,鄭某某如實供述了明知上家購買銀行卡、手機卡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于2020年12月份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手機卡賣給甘南縣居民陳某某。

2月3日,偵查員在甘南縣某小區一車庫內將陳某某抓獲。其對在鄭某某、范某某、張某某處購買8套銀行卡、手機卡和自己辦理的2套銀行卡、手機卡賣給趙某甲、汪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次日,偵查員將范某某、張某某抓獲。

2月20日,甘南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在刑偵大隊的配合下,在前期偵辦的2起案件基礎上,進一步深挖“上線”。根據已掌握的線索進行研判后,逐步摸清犯罪嫌疑人活動情況,兵分多路、先后奔赴沈陽、哈爾濱、訥河等地,將汪某某、韋某某、宋某某、韓某某、趙某乙等8名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當場繳獲大量涉案銀行卡、U盾、手機、pos機、營業執照等違法物品。

經查,汪某某等8人在日常生活中得知販賣手機卡、銀行卡能牟取巨額利潤后,便利用自身社會關系網絡,分別向趙某甲、薛某某等人支付錢款,購買手機卡、銀行卡、U盾和身份信息“四件套”,再轉售給“上線”從中獲得利益。

警方提示:不能將自己名下的手機卡、銀行卡出租或者出售給他人使用,否則將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或詐騙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廣大居民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決不當不法分子幫兇。

非法經營罪案例及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全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發布《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p>

此前,非法經營罪已將非法放貸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發布并實施《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體標準如下:

一、“情節嚴重”的認定情形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非法放貸情形

特殊情形

個人

單位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

/

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萬元以上

一般8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8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

/

8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64萬元以上

一般32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4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32萬元以上

16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惡勢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刑事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情形

非法放貸情形

特殊情形

個人

單位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

/

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萬元以上

一般40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500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4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

/

4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萬元以上

一般16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160萬元以上

80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惡勢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刑事處罰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放貸數額認定方法

非法放貸數額認定方式

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

利息計算方式

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違法所得計算方式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計算方式

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

累計計算

其他各類非法經營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法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各類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食鹽案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煙草案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

(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五、非法經營外匯案

同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標準

此外,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1.騙購外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非法經營出版物案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八、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案

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

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非法經營信息服務案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非法經營POS機套現案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一、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二、非法經營無線電設備案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三、非法經營賭博機案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經營偽基站案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五、其他非法經營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廣東標準

其他非法經營案

對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其他非法經營犯罪行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應予以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嚴重影響的;(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文件依據【點擊查看】

1.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

2..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

3.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4.兩高《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

5.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6.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7.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8.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9.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10.廣東省高院《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3〕325號)

附:

72種涉嫌非法經營罪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6)

序號

行業/行為

入罪依據

1

進出口許可證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2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

3

證券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

4

期貨

5

保險

6

資金支付結算

司法解釋/文件(26)

序號

行業/行為

入罪依據

7

外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9

國際電信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公通字〔2002〕29號)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

11

食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2〕6號)

12

預防、控制傳染病期間哄抬物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13

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開展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號)

14

賭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15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法發〔2007〕38號

16

證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

17

POS機套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2018修正)

18

煙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19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0

麻黃堿類復方制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2號)

21

煙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

22

非食品原料及生豬屠宰、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23

麻黃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13〕16號)

24

有償刪除信息、有償發布虛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25

“黑廣播” “偽基站”、無限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1號)

26

藥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27

賭博設備或軟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7號)

28

電視網絡接收設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新廣電發〔2015〕229號)

29

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129號)

30

危險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31

興奮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6號)

32

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24號)

行政許可(29)

序號

行業/行為

入罪依據

33

醫??ㄌ姿庝N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34

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5

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6

民辦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37

報廢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38

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9

糧食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40

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

41

獸藥

《獸藥管理條例》

42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43

疫苗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44

征信

《征信業管理條例》

45

國際勞務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46

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47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48

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49

彩票

《彩票管理條例》

50

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51

營業性演出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52

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53

道路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54

網吧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55

國際海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56

電影

《電影管理條例》

57

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58

限制進出口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59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60

生物兩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61

軍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其他判例(11)

序號

行業/行為

入罪依據

62

行業評選活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號案:擅自以國家科研事業單位的名義,組織非法的全國性行業評選活動,并向企業收取評選費用,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63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刑終字第03706號案:預售、炒賣骨灰存放格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64

中外合作辦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終字第2083號案: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海外注冊機構委托招生名義,非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擾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65

違法建設、銷售房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刑終字第596號案: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建設、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銷售房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66

外掛軟件代練升級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2年第2期:利用“外掛”軟件“代練升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67

討債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終字第274號案:以牟利為目的,依托調查公司,非法經營為他人追討債務、調查個人隱私等業務,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

68

城區違章搭建商鋪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翁士喜非法經營案:未經許可,違反國家規定,在城區違章搭建商鋪并以招商為名義收取租金,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非經營罪。

69

有償運作招投標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646號案:劉志軍案中侯軍霞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間接與多家企業商定,采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行為人等人幫助這些企業在多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后,行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構成非法經營罪。

70

私設收費路障

(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朱明遠等人非法經營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在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土地上修整道路,實際作為公路來使用,并私自設障向過往車輛收費,非法經營額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71

無真實交易辦理票據貼現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號案: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辦理票據貼現并獲取相應費用,其行為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經營行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2

網上代購隱形眼鏡、美瞳

人民法院報案例喬某某非法經營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隱形眼鏡、美瞳、護理液是植入體內或長期接觸體內的眼科光學器具,屬于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應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才能允許經營。行為人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代購的方式銷售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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