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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微信還款
pos機微信還款
我在6月19日借了朋友8000元錢,在7月22日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已經還款,而僅憑借微信轉賬(并未備注還款),可以成為還款的有效依據呢?
河南的黃小姐私信我們稱,最近她因為和朋友的事產生了一筆借錢糾紛,原因是我在6月19日因店鋪需要資金向這個朋友借款了8000元,當初她是以現金方式給我的錢,我倆也未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條,在一個月后的7月22日,我通過微信的方式轉給了朋友8000元,并通過微信語音的方式告知對方我以前把借的錢還給她,當時她也口頭表示知道了。
而在8月11日的時候,我這個朋友卻要求我還錢,理由是我借著8000元已經超過口頭約定的日期,而我告訴他這筆借款已經于7月22日還給她了,但是她卻告訴我未收到信息,因此我們還大吵了一架。
在8月13日的時候,對方以我借錢不還將我起訴到人民法院,但在開庭前我們進行了庭外了解,在現場我出示了微信轉賬記錄,并播放了當時我告知她錢已經還清的錄音,而她卻拿出手機讓我們查看他并未收到這筆8000元的轉賬記錄,而在我們查看她手機的時候發現她要我們看的并非是我轉賬的微信,甚至于這個微信壓根都沒有我的微信好友,因此我們對方一直都在調節現場對峙。
而當調解人員詢問她是否還有其他的微信號,她支支吾吾的沒有說出來,而我向調解員說,他這個微信號我并不知道,而我轉賬的是她以前的微信,而這個微信現在沒有登錄在手機上,調解員聽到這話之后要求她登錄上以前的微信,可他們怎么就不愿意登錄,隨后 將轉賬的8000元的記錄從我手機上調取出來,咋我們調取了我的還款記錄已經這個朋友以前的交易記錄,很明確發現在7月22日向她轉賬的記錄和時間,而在查閱我的轉賬記錄以后,調解員要求她登錄上她的那個微信吧。
等她登錄上那個微信以后,打開錢包中的交易記錄一看,第一條轉賬記錄就是我轉的8000元錢,而她解釋說是她忘記了,然后就希望撤訴,然后這件事以調解結束了。
我想問問大家,如果他拒絕登錄那個微信,我以微信轉賬記錄可以形成有效證據嗎?
相關律師表示,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同事之間確實有借款行為的,建議打借條,金額較大的,最好有第三人見證,轉賬支付的保留好轉賬憑證和付款憑證。微信、短信交流信息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如日常因侵權行為等發生欠款,欠款人無力支付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打欠條,必要情況下可以標明欠款事實、還款時間等,金額較大的,建議找第三人見證并保留好欠款事實的相關資料。
無論借條還是欠條,都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時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固定證據或在借條或欠條上讓對方簽字確認還款等方式保證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電子數據通常指日常生活中的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那么微信相關記錄也理應成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因為它也是聊天記錄,圖片記錄,轉賬記錄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相關民訴法上的證據。
同時既然是作為證據使用,那么就應該需要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方面進行質證,而且需要微信相關記錄和其他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方能認定相關事實的存在。
友情提醒:因為微信記錄也有著被毀損、篡改的風險,所以最好在借款之時再補充一份借條,因為單獨的微信記錄往往也很難形成一個證據鏈,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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