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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清銀行pos機
一清銀行pos機
近年來,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業務發展迅猛。但在業務發展的同時,支付機構收單業務管理混亂現象仍較突出,其中主要原因是多數支付機構業務管理模式相對集中,不能實現收單業務管理本地化,這也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日常業務監管帶來很大困難。本文主要結合日常業務管理和檢查實踐,對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業務集中化管理模式的表現形式與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策建議,以促進支付機構業務健康發展,提高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收單業務監管水平。
伴隨著銀行卡發行規模持續增長,受理環境、收單費率逐步完善以及市場分工精細化、參與者不斷增多,市場化程度進一步加深,近年來,銀行卡收單市場規模保持較快發展。截至2015年年底,已獲得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共62家,其中全國收單牌照43家,地區性收單牌照19家,已成為國內收單市場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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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風險
隨著行業進入者的不斷增多,行業競爭不斷加劇,支付機構收單業務違規現象愈演愈烈,增加了銀行卡欺詐、套現、洗錢及信息泄露等風險,損害了發卡銀行、商戶、持卡人等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銀行卡收單市場秩序。
收單機構由于起步晚、發展快,有些機構在系統建設、人才素質、風險自律方面相對較好,不比銀行差;但也有些機構規模較小,在內控、風險管理上欠賬較多。
一是部分收單機構過分追逐利潤收益,風險管理與業務拓展不對稱。有些機構明顯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素質參差不齊、風險管理經驗不足、違規成本極低等問題,所以市場上存在“一機多費率”、“套碼”、“套現”、“網絡販賣POS”、“非法修改POS機具”等收單亂象。
二是部分收單機構的分支機構有名無實,本地化經營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由于支付機構在地方開設分支機構的力量有限,大量依靠省或市級外包代理商,而收單外包代理商在拓展過程中存在大量變造、偽造、虛設商戶,主要有四種做法:第一種是直接偽造虛假商戶信息;第二種造假手段是批量申請營業執照;第三種造假手段是“切機”;第四種造假手段是平臺化、智能化造假。
三是部分收單機構創新有限,競爭和成本壓力大,有些中小收單機構游走在違規的灰色地帶。由于對產品研發能力有限,重心只能傾斜市場開拓,受發展瓶頸約束,為保持業務收益進而只得違規經營。
所謂“二清”公司,是針對“一清”機構而言,“一清”機構的POS機一般通過銀聯、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清算,商戶的交易結算款會直接劃轉至商戶的收款賬戶,而 “二清”公司的POS機需進行二次清算,即結算資金經過一次清算后,先轉至“二清”公司開立的第三方賬戶,經由該第三方賬戶處理后,再結算至商戶的收款賬戶?!岸濉睓C構跟不同的支付公司之間對接,在這種平臺化對接方式下,一個公司后面掛了很多其他被隱藏起來的“隱形公司”。簡單地說,“二清”公司的業務未獲得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卻在持牌收單機構下實際從事支付業務,其與“一清”業務的區別還是顯著的。
支付業務牌照發放后,監管逐步完善,支付行業發展更加規范有序。但與此同時,一批沒有支付牌照但是通過支付公司進行業務拓展的“二清”公司也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二清”業務的野蠻生長,給行業發展帶來的隱患越來越大,其逃避監管的手段越來越隱蔽,欺騙性越來越強,成為支付之殤。
一是清算資金風險巨大,二是蘊涵巨額套現的金融風險,三是通過“套碼”、“跳碼”等擾亂收單市場,為違法犯罪提供“溫床”,此外還存在多次轉接導致單邊賬等諸多問題。由于部分收單機構對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流于形式,并將商戶資質審核、資金清算等本應自主完成的業務活動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等,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二清”機構攜款跑路事件頻發。
一方面某些收單機構保留了客戶姓名、銀行卡卡號、密碼、資金劃轉路徑等大量關鍵信息,而由于安全防護能力不足、應用程序存在漏洞、內部人員管理不善等因素,均可導致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或竊取。烏云平臺曾在2015年3月24日和7月9日公布了某支付合作商家訂單信息被泄露、某機構存在的安全漏洞(只需一個手機號即可查到你的工資、余額、資金明細、轉賬驗證碼等賬戶資金變動信息)、某機構POS機泄露用戶刷卡與賬戶余額信息的漏洞等等一系列信息。
另一方面,信用卡套現愈演愈烈,國內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大案頻發,洗錢、養卡、盜刷等手段花樣繁多,借助網絡,圍繞“信用卡套現”幾乎形成了跨地域的灰色利益鏈,鏈條上各環相扣,商業銀行、持卡人將成為風險的最終承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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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問題的對策建議
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眼點的一項綜合監管措施。為提高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監管部門根據收單機構在經營管理、客戶備付金存管、收單業務特點、風險狀況等方面的情況,確立不同的監管重點,通過對支付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動態的監測、分析和處理,考核經營管理、客戶備付金存管、內控和合規風險、業務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和分類,并采取監管措施。
分類監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監測指標、評價風險等級和實施監管措施四個環節,以一年為一個監管周期,每季度進行及時調整,每月監測公司指標,如發現異常,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反映公司風險程度的指標,將支付公司分為四類:
A類,風險低,即公司治理、客戶備付金存管、特約商戶管理、市場行為等方面正常。對A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B類,風險中等,即公司治理、客戶備付金存管、特約商戶管理、市場行為等方面雖有問題,但問題不嚴重。對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對存在風險的領域提交專項報告、報表,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C類,風險較高,即公司治理、客戶備付金存管、特約商戶管理、市場行為等其他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對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原因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全面檢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
D類,風險高,即公司治理、客戶備付金存管、特約商戶管理、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對D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或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分類監管對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進行了有機的整合,分類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監管資源,把握監管重點,增強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率。監管部門在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了解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用于對風險較高公司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跟蹤分析,從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力度,促進支付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綜合運用云計算、大數據和移動互聯網等新興技術,創新監管模式,建成一個適應收單市場發展的,完整統一、技術先進、高效穩定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監管系統平臺,促進信息技術與監管的深度融合,強化收單業務監管,健全收單業務監管執法體系,實現收單業務監督工作實時、動態和科學管理。
一是通過監管系統的建立,采集收單機構業務系統中的特約商戶信息數據,解決收單業務監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二是以監管系統平臺為紐帶,實現網絡互聯,及時掌握收單市場各方面的動態變化,從而有效、快速發現違規行為并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收單業務監管滯后問題。
三是實時匯總監管所需要的信息,充分利用數據挖掘技術與工商、銀聯等其他部門信息進行比對,避免“信息孤島”現象,解決監管效能低下問題。通過系統平臺的應用,提高監管效率,保證監管客觀、公正,增加監管透明度,實現收單業務監管的信息化、科學化,更好地為監管機構提供決策支持。
人民銀行要加強部門間的聯系和溝通,完善監管框架,構建收單市場規范整治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要盡快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通過聯席會議、聯絡專員等形式實現監管信息的及時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二是積極聯合銀行卡清算組織、支付清算協會、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商務部、公安部、工商行政部門等多部門共同組建聯合監管體系,共同打擊信用卡套現、洗錢、涉恐融資、網絡賭博、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橫向聯合,縱向溝通”的監管合力。三是建立收單機構法人與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各級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與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避免信息不對稱產生監管盲區。
作者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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