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pos機業務員違法嗎,銀行職員為完成考核刷卡套現5...

 新聞資訊  |   2023-03-10 08:52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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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賣pos機業務員違法嗎

2、辦信用卡推銷pos機犯法嗎?

賣pos機業務員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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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是常見的現象,大街小巷很多商家甚至會掛出信用卡套現服務的廣告。某些銀行員工為了完成信用卡業務量的考核,拿到績效考核獎,也是想盡辦法、絞盡腦汁地拉人頭辦卡,結果現在人手沒個幾張信用卡,都不好意思出來行走,多的都有十幾甚至幾十張信用卡。

手上信用卡多了,刷卡套現也愈演愈烈,很多人鋌而走險只看到信用卡套現投機的好處,卻忽視了背后信用缺失甚至犯罪的風險。刷卡套現的環節,大量銀行職員也參與進來,這種現象在銀行系統也普遍存在,銀行職員一則是為完成銀行績效考核任務,另則利用身份之便,套取現金謀利。即便是銀行員工,參與信用卡套現,最后很可能套住的是自己。今天我們就好好地來掰扯掰扯銀行職員信用卡套現的危害。

案例回顧

2020年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某行網點主任劉某一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具體案情如下:

42歲的劉某是某行吉安市支行安??h支行營業部主任,曾多次被評為全市銀行系統先進工作者。為完成銀行攬儲、信用卡發卡考核任務,將POS機用于個人和同事、朋友套現,未收取任何費用。

2015年9月,劉某所在銀行網點職員袁某為完成安裝POS機任務,通過其叔叔經營的商行為銀行申請辦理了一臺移動POS機,因為這臺POS機在他店里也沒有用,袁某就答應拿到營業部網點大家一起用。劉某隨后將該機關聯在其手機上,后設置在辦公室使用。截至2018年7月,劉某本人或讓他人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使用該POS機套現2839萬余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為完成行里下達的辦卡任務,她本人或介紹他人到朋友何某經營的兩家體育專賣店,在POS機上刷卡后,何某將套現的錢轉入她的借記卡內,由她轉入刷卡人的賬戶,套現共計2693萬余元,其中她個人刷卡套現360萬元。

2018年6月案發,劉某累計刷卡套現5000多萬,于當年9月被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8月27日一審判決,劉某沒想到自己會因為信用卡刷卡套現被判罰。

法律規定

《刑法》第225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屬于非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屬于《刑法》第225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檢察機關公訴意見

單位績效考核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無關

2020年1月,安福縣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安??h法院提起公訴,4月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中,劉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是否以謀利為目的,是否最終謀取到利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況且從表面看,其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實質上是存在的,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和辯護人提供的支行績效考核辦法、個金業務營銷方案、重點業務發展方案等證據,證明劉某所在單位將信用卡發卡、儲蓄余額、POS機安裝等納入績效考核,被告人所在單位對相關工作進行考核,與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無關,劉某的辯護人關于其是為了完成銀行考核而套現的意見不予采納。

2020年8月27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5,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持續關注案件后續發展

劉某認為法院判決錯誤,她違反了信用卡管理規定,刷卡套現行為屬違約,而不是違法。并將于8月31日將向吉安市中院提交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自己人無罪。

爭議!銀行職員信用卡套現是否構成犯罪

劉某堅持認為,“我深信,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信用卡套現未違反國家規定,我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客觀上無經營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經營’的本質?!?/p>

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筆者認為也存在爭議,再此梳理了3種觀點,供大家討論。

第一種觀點:劉某作為銀行職員,雖然刷卡套現過程未收取手續費,但是其使用 POS 機為套現的主觀目的是非法牟利,應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牟利的目的是非法經營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使用 POS 機套現的過程中,這一主觀目的確實通常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幫助他人套現而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但是持卡人自己使用 POS 機幫助自己或者親戚朋友套現的情形是一種例外。由于提供 POS 機幫助持卡人套現的行為人就是其本人,因此沒有必要再對持卡人和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加以區分,基于主體身份的重合性,其主觀目的也必然是重合的。持卡人套現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信用卡取現所必須承擔的較高銀行利息,這就是持卡人非法牟利主觀目的的體現。

第二種觀點:套現的行為未收取任何費用,主觀故意上不具有“經營”目的,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持卡人為自己套現的行為,不收取任何費用,雖然客觀上規避了支付銀行透支利息的義務,使消費用信用額度轉化為現金流入市場,但不具有“經營”性質。所謂的“經營”性是指行為的營利性或者行為人至少在主觀上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為他人套現或者為自己套現的,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此時行為人可能會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或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

第三種觀點:將套現自用行為認定為犯罪是對刑法第225條及司法解釋的不當的擴張解釋,并不適宜

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對此也持不構罪的觀點。羅翔認為一是缺乏上位法,信用卡套現違法‘國家規定’的法律依據沒有;二是自用行為不能擴大解釋為經營行為?!?/p>

很多學者表示,將信用卡套現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主要依據刑法第225條第三款“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第四款“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刑法第225條本身就因被認為是“口袋罪”而飽受詬病,已成為研究刑法明確性問題時的典型案例。有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即使不考慮對刑法225條的擴張解釋問題,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未明確涵蓋套現自用行為的情況下,將該類行為認定為犯罪,是對最高院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的再次不當的擴張解釋。

用POS機套現在銀行系統具有普遍性,甚至有些銀行都有下發文件,明文規定了職員的發卡、刷卡任務等。劉某作為國內第一起銀行職員信用卡刷卡套現獲刑的案例,必然會引起爭議,筆者也講持續關注該案后續發展。

對于這事兒,你怎么看?歡迎評論留言。

辦信用卡推銷pos機犯法嗎?

屬于違法。

《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以上就是關于賣pos機業務員違法嗎,銀行職員為完成考核刷卡套現5...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賣pos機業務員違法嗎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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