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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信用卡名義辦pos機犯法嗎
什么是信用卡套現?
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通過非法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1:幫助朋友刷卡買單;2:通過POS機套現;3:通過某寶、某東、某團等支持信用卡支付商家套現。
案例
小張在當地經營一家皮具店,以店鋪的名義辦理了三個POS機。來店顧客用信用卡刷卡也較多。隨著刷信用卡的顧客變多,也經常有人詢問小張可否幫自己“刷點錢”出來,并承諾給一定的好處費。剛開始小張都拒絕了,可是隨著詢問的越來越多,并且提出給的好處也越來越高時,小張便放棄了“抵抗”。
在3年內,小張使用POS機刷卡后支付顧客現金的方式幫助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套現400余萬元,自己則從顧客那里收取“好處費”計6萬余元。
我們看一下相關條款
司法解釋規定刷信用卡套現會構成刑事犯罪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那么究竟達到什么情況才算“情節嚴重”,觸碰刑法呢?
實施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利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現共計4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考慮判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判處罰金9萬元。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不同原因,使用信用卡進行套現。而信用卡套現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套現被銀行發現,甚至會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嚴重可能影響日后的個人貸款、銀行卡申請等。所以,為了貪圖一時利益或方便,影響個人的信用記錄,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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