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pos機司法解釋,非法經營罪裁判規則的詳細解釋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0:0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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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非法經營pos機司法解釋

非法經營pos機司法解釋

本文只涉及定罪及無罪規則,未歸納非法經營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相關規定。

九、食品、藥品

19、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編者注: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屬于“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0、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1、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2、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未達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23、違反國家規定采挖、銷售、收購麻黃草,沒有證據證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4、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5、沒有販賣、制造毒品的故意,僅有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而其生產、銷售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行為同時又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發生競合,應擇一重罪處,比較兩罪的法定刑,在沒有出現致人體健康嚴重危害后果或其它情節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幅度較低,而且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來處理不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生產、銷售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社會危害性,定非法經營罪更合適。

26、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7、行為人掛靠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從事藥品經營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

十、互聯網

28、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9、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十一、物價

30、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彩票

31、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三、基金

32、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四、賭博機及其專用軟件

33、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情節嚴重”的一般認定標準

3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犯罪數額的計算

35、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范圍以罰代刑的非法經營數額應計入犯罪數額。

出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378號郭金元、肖東梅非法經營案。

36、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 POS 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租用 POS 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十七、無罪規則

37、未經許可從事非法經營行為,但審理期間相關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的,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38、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如未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行為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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