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個人pos機免費領取,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全省檢察機關落實食品藥品安全

 新聞資訊  |   2023-05-14 11:3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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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甘孜個人pos機免費領取

甘孜個人pos機免費領取

四川省檢察機關

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

典型案例

李某某生產、銷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

訴前主導 自行補充偵查 保護知識產權 藥品

【要 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四個最嚴”要求,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檢察機關充分貫徹“四個最嚴”最嚴謹的標準要求,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履行訴前主導責任,通過實質性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依法自行偵查完善取證,提升辦案質效。對危害食藥安全又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認真貫徹民法典,延伸檢察職能,助力企業維權,為食藥品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馬家寺村。

2016年始,被告人李某某租用位于成都市崇州市隆興鎮金雞路門面,從崇州市梁井酒廠、四川大邑陽光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大邑縣蜀國春酒廠購買原酒,將所購中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逍遙堿中藥壯陽原料”加入基酒配制成“壯陽酒”進行灌裝,并冒用四川大邑陽光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商標作為外包裝對外銷售。

2018年4月26日,崇州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崇州市公安局現場查獲“情滿緣秘酒”、“九郎春”酒、“醉香譚”酒、“古方秘制”酒、“仙唐秘酒”等植物類露酒共計736件,未灌裝的配制酒15.25噸。經檢測,所查獲的“情滿緣秘酒”“天府秘酒”“古方秘制”“仙唐秘酒”“情滿緣植物類露酒”以及散裝配制酒其中4噸含西地那非成分。李某某生產、銷售金額共計83240元。

【檢察履職情況】

(一)實質性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李某某到案后,辯解在酒中添加逍遙堿中藥壯陽原料時不明知含西地那非成分,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原料銷售公司向其出具的某知名檢測中心作出的不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檢驗報告。因無其它證據證明李某某的主觀明知,公安機關擬作撤案處理。2020年2月,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設立“提前介入工作室”,并同公安機關會簽《經濟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派駐檢察官對經濟犯罪案件實行“一站式”把關。崇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開展工作中發現,李某某所提供檢測報告與營業執照的原料銷售公司名稱存在細微差別,后經引導公安機關核查后,確認相關原料銷售公司并不存在。李某某虛假辯解被拆穿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

(二)依法自行補充偵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發現,崇州市公安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涉案酒品扣押時,將不同種類的散裝酒混同稱重,而李某某辯稱部分散裝酒未添加違禁成分,致使涉案酒品數量和金額難以準確認定。為此,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向崇州市公安局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并公開送達,規范類案取證。同時,為確?!皣馈弊忠舐鋵嵉轿?,避免因取證不規范影響準確量刑,檢察機關依法自行補充偵查,通過現場查看涉案廠庫規模、調取物證,確認散裝酒原始容器大小,訊問犯罪嫌疑人等,最終確認散裝的15.25噸酒中有4噸添加有西地那非違禁成分,以嚴謹的證據認定標準,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2020年7月1日,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2萬元的量刑建議。2020年7月29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開展知識產權被侵權權利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過程中,未經商標權所有人允許,擅自在生產、銷售的“雷氏秘酒瑪咖酒”、“相聚緣秘酒”、“武唐秘酒”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四川大邑陽光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翠譽池”商標,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試點方案》要求,于2020年6月25日向被侵權企業發出《知識產權被侵權企業權利告知書》,就被侵權內容、相關法律規定、維權途徑等權利予以詳細告知,引導企業維護自身商標權、名稱專用權等合法權益。此后,該企業完善了產品銷售流程,將商標權、名稱專用權等內容納入產品銷售合同,并將知識產權保護列入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典型意義】

(一)發揮檢察派駐優勢,提升監督實效。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提前介入工作室的便利條件,進一步做實提前介入偵查工作,為偵訴銜接搭建起更加緊密高效的協作平臺。對涉及食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從源頭提前介入,有效拓寬了監督范圍,提升了監督質效。通過提前介入聽取案情,對偵查取得的證據提前進行審查,就案件定性和下一步偵查方向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夯實了證據基礎,保證了涉食藥犯罪有案必立、從嚴打擊。

(二)增強證據審查親歷性,體現最嚴謹的標準。對于偵查中不規范取證可能導致的證據短板,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貫徹“最嚴謹的標準”要求,通過查看案發現場、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排除證據矛盾,為案件后續有力起訴奠定堅實的證據基礎。

(三)貫徹民法典,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聯系知識產權案件被侵權人,依法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訴訟權,助力被侵權企業開展民事維權,促進案后賠償損失工作的進行。綜合運用刑事、民事等多種法律武器,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服務,發揮檢察職能為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實現保駕護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十條

史某某等五人生產、銷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專家論證 懲罰性賠償 地溝油

【要 旨】

餐飲行業從業人員利用廢棄油脂(俗稱“地溝油”)生產、加工成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損害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嚴格落實“最嚴厲的處罰”要求,依法進行刑事打擊的同時,有效整合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力量,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保處罰精準到位,將“四個最嚴”進行到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區“渝味曉宇火鍋店”實際經營者。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2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區“渝味曉宇火鍋店”實際經營者。

被告人文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區“渝味曉宇火鍋店”廚師長。

被告人羅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區“渝味曉宇火鍋店”廚師。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區“渝味曉宇火鍋店”廚師。

2015年始,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區經營 “渝味曉宇”火鍋店。2019年4月,史某某先后雇傭被告人文某、羅某和趙某某負責管理后廚、配兌火鍋底料等。

2019年11月,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受史某某、袁某某指使,文某、羅某、趙某某將客人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經過濾、熬制后加入配兌好的火鍋鍋底中再出售給消費者,銷售金額共計42234元。經依法偵查,2019年1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將案件移送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0年4月16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對史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4月26日,新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9萬元,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9萬元,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羅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史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職業,禁止被告人袁某某等四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在判決發生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在成都市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27340元及專家咨詢費5000元。

【檢察履職情況】

(一)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齊發力。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辦案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涉嫌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通過內部協作機制將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公益訴訟檢察部審查線索后,決定立案并開展工作:一是對涉案回收油是否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侵害的關鍵問題,聘請省、市兩級食品安全專家進行論證,確認相關違法行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益;二是聯合刑事檢察部整合前期收集的點菜單、POS小票等證據,核定銷售金額;三是發布公告,最終在確認無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前提下,對火鍋店實際經營者史某某、袁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聘請專家,科學論證地溝油危害。為進一步明確火鍋鍋底中使用餐廚垃圾回收油是否會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2020年1月9日,新都區人民檢察院聘請到省內食品藥品領域的專家,出具論證意見。專家組在聽取案件報告、查閱相關材料后,經討論分析認為:火鍋鍋底中使用的回收油,有食用者的唾液、食物殘渣等殘存其中,極不衛生;回收油經多次反復高溫加工處理,不僅油中的營養物質被嚴重破壞,且油脂中會產生大量氫過氧化物、雜環胺類化合物、反式脂肪酸等有害物質,長期攝入此類油脂,會引起體重降低、食欲減退和致癌等作用,百害而無一利。食用餐廚垃圾回收油存在諸多危害,專家論證意見為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提供了有力支撐。

(三)確保懲罰性賠償金等處罰措施執行到位。2020年4月16日,檢察機關對火鍋店實際經營者史某某、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對二名被告人提出承擔銷售金額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該訴訟意見得到了法院采納。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動繳納了賠償金422340元及專家咨詢費5000元,并在《成都商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四)制發檢察工作建議,督促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判決生效后,新都區人民檢察院系統梳理了該地區近年來判決生效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4月16日,向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工作建議,就市場監管部門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履職意識、規范從業禁止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并及時公開食品行業“黑名單”,封堵監管盲區等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以點帶面,促進行業整治。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建議后,專門召開專題會議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檢察建議要求。

【典型意義】

(一)多措并舉,落實“嚴”字精神。檢察機關把辦理食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作為“優化訴訟結構”的重要路徑,對提起公訴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認為同時危害公共利益的,積極探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強化“資格罰”適用,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最嚴厲的處罰,實現公益保護目的。

(二)借力檢察“外腦”,確保精準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四川省檢察機關不斷建立和完善涵蓋食品藥品安全專業領域在內的人才專家庫和工作機制,借助“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技術特長,為檢察辦案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以辦案精準度的提升,使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更強更實在。

(三)強化涉食藥品公益訴訟案件懲罰性賠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科學適用,有利于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遏制食藥領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在涉食藥品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交流,推動進一步規范懲罰性賠償的認定標準、適用范圍以及賠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充分發揮該制度補償、懲罰、威懾等復合功能,最大程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

粟某某受賄、動植物檢疫

徇私舞弊案

【關鍵詞】

同步介入 認罪認罰 檢察建議 檢疫

【要 旨】

檢察機關積極貫徹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職務犯罪,鏟除食藥安全領域犯罪滋生土壤。辦案中,檢察機關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誠認罪認罰。在社會治理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針對責任單位的制度管理漏洞及時制發檢察建議,切實做到“社會治理有為”,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原四川省江油市重興畜牧水產站站長、馬角鎮畜牧獸醫站站長、助理獸醫師。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粟某某先后擔任江油市重興畜牧水產站站長、馬角畜牧獸醫站站長及助理獸醫師,主持獸醫站全面工作,負責轄區內動物防疫、檢疫、畜牧生產發展、畜禽市場監管等工作。粟某某在履行生豬檢疫職責過程中,接受郭某、李某等8名生豬販運戶的請托,違反江油市非洲豬瘟防控政策及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在未核實生豬產地來源、未對絕大多數生豬進行現場查驗、檢疫且無相應的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的情況下,通過“四川智慧動監電子出證系統”中的個人賬戶及盜用的同事張某賬戶,偽造檢疫結果,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800余份,收受上述人員“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1.1973萬元,致使超過4萬頭生豬未經檢疫流入市場。

【檢察履職情況】

(一)同步介入,為案件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奠定基礎。2020年4月,江油市監察委員會收到江油市農業農村局移送的粟某某犯罪線索,經初核后決定對粟某某涉嫌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調查。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同步派員介入,就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涉案款物處理等方面提出意見。監察機關根據檢察機關意見進一步搜集、完善證據后,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釋法說理,促使涉案人員認罪認罰。辦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粟某某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以身體不好、認罪態度好等為由,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不予認可,請求建議緩刑。檢察人員在認真審查和把握證據的基礎上,強化釋法說理,使粟某某深刻認識到在非洲豬瘟大爆發的背景下,收受他人財物、不嚴格履行生豬檢疫職責的行為,給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造成的嚴重危害和隱患,粟某某遂真誠認罪認罰,接受檢察機關量刑建議。2020年8月6日,江油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粟某某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江油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9月30日宣判,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以被告人粟某某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違法所得141.19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制發檢察工作建議,督促責任單位堵漏建制。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江油市農業農村局在動植物檢疫出證賬號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經過及時總結研判,于2020年8月6日向江油市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工作建議,提出明確具體、說理充分、有操作性的意見建議,及時堵塞制度管理漏洞。江油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開展了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頓教育,同時針對檢察機關所提堵塞制度管理漏洞的建議,向綿陽市農業農村局和四川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上報《關于對四川省電子出證系統有關建議的報告》,其中“建議個人出證賬號與出證電腦IP地址綁定,登錄賬號與綁定地址不符無法出證”的建議被四川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采用。

【典型意義】

(一)協力鏟除食藥品安全犯罪滋生土壤。檢察機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最嚴厲的問責”要求,對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涉食品安全職務犯罪案件,強化監檢協作,發揮審前過濾作用,通過聽取案情介紹、審閱案卷證據的方式,認真提出提前介入意見和證據補強意見,做細做實提前介入工作,努力把問題解決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確?!皢栘煛庇欣?、有力。

(二)秉持寬嚴相濟,實現精準懲處。辦案成效應當是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動植物檢疫行政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弄虛作假違法履職的,對相關職務犯罪,應依法嚴懲不怠。在具體的案件辦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通過耐心的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既保證了罪責刑相適應,也最大程度減少了社會對立面,以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

(三)發揮檢察工作建議作用,促進社會治理能力提升。檢察工作建議在助推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依托辦案,深入分析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腐敗犯罪問題及其成因,特別是預防腐敗犯罪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及監督管理漏洞,助力相關行業部門規范健康發展,補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和弱項,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彭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

整治現制現售水不規范

經營問題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訴前程序 行業治理 飲用水

【要 旨】

聚焦居民小區現制現售水經營者未按規定檢測水質、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供水操作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問題,彭州市人民檢察院立足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衛健部門進行整治,推動成都市現制現售水經營的全面系統治理,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基本案情】

彭州市現制現售水經營者余某某從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城市花園、恒昌貴筑、滿庭芳、中和新城小區設置多臺現制現售水設備,向居民提供飲用水。余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違反《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更換水處理材料后未開展水質檢測、供水操作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違法情形,造成飲用水安全隱患。

【檢察履職情況】

(一)主動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2020年5月10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走訪中,發現余某某在多個居民小區設置現制現售水供應點,有償為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通過詢問余某某、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現場拍照等調查取證工作,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清余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更換水處理材料后未開展水質檢測、供水操作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事實,存在較大的飲用水安全隱患。5月21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案立案審查。

(二)提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彭州市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余某某從2018年初開始經營現制現售水,長達二年時間里,彭州市衛生健康局未按照《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存在飲用水安全風險。2020年8月4日,彭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與彭州市衛健局溝通后,提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余某某經營過程中存在的現制現售水不規范經營問題履行監管職責。

(三)行政機關整改回復。彭州市衛健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于8月14日下達監督意見書,責令余某某在七日內按規定更換其在四個小區設置的制水設備的水處理材料,并開展水質檢測,辦理供水操作人員健康證。因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彭州市衛健局責令其停用制水設備。其后,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區設備已拆除,其余小區設備已停用,余某某將1.3萬余元購水款項退還300余名消費者。2020年9月18日,彭州市衛健局將履職整改情況回復彭州市檢察院。

(四)啟動全市檢察機關飲用水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該案為示范,在全市檢察機關部署開展飲用水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對全市262個現制現售水應用現場進行調查,就現制現售水及二次供水不規范經營問題制發67件訴前檢察建議。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向成都市衛健委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在全市開展行業治理。截至2021年1月,成都市衛健部門共檢查現制現售水設備1569個,對392個現制現售水銷售現場開展水質檢測,下達217份衛生監督意見書。成都市衛健委會同成都市水務局、財政局、住建局下發城市供水水質第三方檢測文件,將現制現售水的水質抽檢列入城市供水水質第三方檢測項目,并明確各職能部門相關責任。

【典型意義】

(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聚焦關鍵找準監督靶向。現制現售水指以集中式供水為水源,通過水質處理設備現場制作并直接散裝出售飲用水的供水方式。近年來,該供水模式在城市迅速發展,其中因不規范經營問題帶來的飲用水安全隱患日益凸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密切關注現制現售水新型業態供水現狀,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在精準研判的基礎上,積極摸排現制現售水經營者在經營中的違法經營情形,針對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漏洞及時提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效杜絕飲用水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助推啟動行業治理,聚力“小切口”實現“大治理”。檢察機關辦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訴訟案件,要注重從個案到類案的拓展,提升監督效果?;鶎尤嗣駲z察院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發現公益受損問題在一定區域內具有多發性和普遍性,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專項監督,集中解決區域或者行業內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損問題,并通過向有統籌協調職能的監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成問題系統性整改,以點帶面解決行業社會治理難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來源:四川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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