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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買賣合同
pos機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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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金融是現代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各種金融業務的有機結合1,網絡金融借款就是其業務形式之一。不同于傳統的借款合同有書面的借款合同、欠條等證據,網絡金融借款整個操作流程均通過網絡化方式運行,借款合同等證據的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系電子證據。本文擬通過分析本團隊近期代理的網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就法官關注的同類型案件焦點問題在實務中的認定做評析如下:
一、案例主體
消費金融公司A,借款人B,居間服務公司C,通訊運營商D。
二、商業模式
C公司為A公司開發軟件APP,借款人B首先通過在APP申請注冊賬號密碼,其次選擇貸款本金、利息、期數等借款需求以及填寫個人信息,最后上傳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收款銀行卡正反面照片完成身份驗證。
A公司委托通訊運營商D通過給借款人B在APP上填寫的個人手機號碼發送驗證碼的方式授權A公司查詢其個人征信,同時C公司提供的身份驗證技術為OCR技術識別2,通過該技術識別借款人B上傳在APP上的本人身份證正反面照片以及收款銀行卡正反面照片,與其在APP上填寫個人信息及貸款信息相吻合后即完成對借款人B的身份認證。身份認證通過后APP自動生成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信貸合同條款、授權書并由借款人B核對、閱讀后簽署其電子簽名,隨后通訊運營商D再次給借款人B發送驗證碼,第二次確認電子借款合同成功簽署。最后A公司按約定履行放款義務。
商業模式如圖1:
三、焦點問題
因借款人B逾期還款,A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后,證據清單如表1。由于本案借款合同全部系電子證據,雖然關鍵證據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信貸合同條款、授權書具有電子原件且能夠被可信時間戳驗證。但本案法官認為可信時間戳僅能證明電子原件從成立之日起未經更改,其審理的重點是A公司如何證明上述電子原件確系被告簽署(被告未到庭)。
表1
證據組別
證據名稱
證明目的
形式
第一組證據
1、《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信貸合同條款》、授權書
擬證明原被告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
電子原件
2、客戶服務保障協議、商品支付確認書及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借款人須知、合同的重要事項提示、未結貸款還款總額和計劃表、貸款審核意見書
擬輔助證明原被告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
復印件
3、銀行電子回單、照片打印件
擬證明原告已經履行出借義務;被告手持原告客戶端,內容有清晰的合同內容,合作客戶商拍攝提供。
電子原件
第二組證據
4、貸款申請獲批短信一份
擬輔助證明借貸事實
原件
第三組證據
5、每期還款明細表及主張金額表、滯納金計算明細
擬證明被告貸款的期數、尚欠本金、利息、客戶服務費、客戶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罰息(違約金)
原件
四、評析
就本團隊代理的A公司網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官關注的同類型案件焦點問題,即電子借款合同如何證明確系借款人B簽署在實務中的認定做評析如下:
A公司證據的薄弱性如下:首先,其委托C公司開發的APP身份驗證技術僅為最基本的OCR技術識別,不能排除被人冒用身份證、銀行卡進行騙貸的可能性;其次,D公司提供的貸款申請獲批短信之證明效力低于三大運營商提供的同樣形式的證據;最后,負責電子簽章的C公司、時間戳驗證網站的運營商以及通訊運營商D的經營相關業務的資質、與A公司的關系以及時間戳驗證網站的公示性來源均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案最關鍵的是APP提供的身份驗證技術不足以證明案涉電子合同系借款人B簽署,進而A公司不能證明其與借款人B之間的電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成立。
筆者于2019年8月9日在無訟案例網以關鍵詞“電子簽名”、“地域重慶”、“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搜索條件,檢索到110個案例。通過分析上述案例筆者得出目前重慶地區各個法院認可的電子合同系借款人本人簽署的方式共有三類:
第一類:通過借款人使用銀行卡卡片、個人網銀、密碼、U盾等簽訂的電子借款合同視為其本人簽署;
案例1:借款人簽約“借貸通”的借記卡卡片、密碼、USBKEY等是貸款人在提供“借款通”服務過程中識別借款人身份的依據。借款人應對其簽約的借記卡卡片、密碼、USBKEY等身份認證要素進行妥善保管且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使用。使用上述要素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視為借款人本人所為,借款人應對由此產生的后果負責。借款人登入貸款人電子系統的方式為雙方認可的身份認證方式,凡通過該身份認證方式后的操作均視為借款人本人所為,借款人承諾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3
案例2:唐新貞在工行永川支行開立了個人專用賬戶,同時注冊個人網上銀行,設置了交易密碼及領取支付介質U盾后,即應遵守工行永川支行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及相關業務規定使用賬戶。工行永川支行與唐新貞之間的《“逸貸”協議(標準版)》,借款人唐新貞在協議上作了電子簽名,該簽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故該《“逸貸”協議(標準版)》即成為雙方合法有效的合同,該協議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案例3:吳娟通過其賬號為6215281044023103的借記卡網上銀行辦理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云微貸業務,農商行江北支行已向其發放貸款,吳娟通過該卡POS消費該筆貸款,雙方借款合同關系成立。?
第二類:經過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數字簽名認證的電子合同視為借款人簽署;
借款人在合同中的電子簽名已通過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數字簽名認證,該合同依法確認有效。?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簡稱“CFCA”)是經國家有關管理機關審批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作為權威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通過數字證書注冊機構(以下簡稱“RA”)向網上用戶(以下簡稱“訂戶”)發放數字證書,為訂戶網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類: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互聯網簽約平臺與深圳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有限公司數字證書產品可確認電子合同為借款人簽署;
瀚華小貸公司與高影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在網絡上以數字簽名的形式訂立,法大大公司采用X.509標準CA數字證書、RFC3161數字時間戳協議、ISOPDF文檔標準、非對稱加密算法和標準哈希算法,對在線簽署的數據電文進行數字簽名,以確保上述網絡簽署協議的真實性。法大大公司作為《借款合同》互聯網簽約平臺及深圳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CA)數字證書授權使用方,對該電子合同的內容以及借貸雙方數字簽名的真實性進行了驗證,故本院對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上述案例對在歸集于重慶地區管轄涉及網絡金融借款業務公司的啟示是,僅僅靠時間戳驗證的方式不足以證明電子借款合同確系借款人簽署,當網絡借款人逾期還款,公司必須采用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利時,證明電子合同確系借款人簽署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訴訟請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五、建議
鑒于電子證據的日益普及,如何避免電子證據形成后不能達到證明目的的結果,筆者建議:
1、在其自身運營的網站、app等網絡運營的載體中引入完整的身份識別技術,比如人臉識別或者銀行的身份識別技術;
2、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此時要求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能夠對在線簽署的數據電文進行數字簽名并且形成的數字簽名能夠經過認證中心的認證;
3、與金融認證中心合作。
以上三種建議都是立足于目前重慶地區的成功案例,從法院認可的技術出發,證明電子合同確系借款人簽署。此處公司面臨的客觀事實是無論選擇哪種建議,必然增加相應的運營成本,這便是公司順利回收不良債權與運營成本增加的博弈。
基于網絡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重慶地區法院乃至全國法院,面對電子證據的謹慎態度,公司同時可以將網絡金融借款合同匹配為線下簽署紙質版借款合同,這便從根本上解決了如何證明電子合同確系借款人簽署的問題。但是此時公司也將放棄網絡借款業務的便捷性這一優點。正所謂“魚與熊掌不可得兼”也。
文中注釋
1 丁春燕著:《網絡社會法律規制論》,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頁。
2 OCR技術是光學字符識別的縮寫(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是通過掃描等光學輸入方式將各種票據、報刊、書籍、文稿及其它印刷品的文字轉化為圖像信息,再利用文字識別技術將圖像信息轉化為可以使用的計算機輸入技術。
3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支行與梁思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4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永川支行與唐新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5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與吳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6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與唐鵬程李小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7 《重慶市瀚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高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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