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很多關于怎么判斷pos機代理是否合法,第三方支付相關裁判規則5則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怎么判斷pos機代理是否合法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tonybus.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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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斷pos機代理是否合法
一
(2014)一中民三終字第79號
案 情:易刷通公司與中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簽訂《手機支付渠道合作協議》,合同規定,中匯公司負責提供手機POS業務的合法支付接口,提供合法序列號供易刷通公司發展手機POS用戶,負責手機POS業務的資金清算,提供24小時交易查詢服務,易刷通公司負責手機POS業務推廣。
法院認為:《手機支付渠道合作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均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易刷通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中匯公司并不具備簽訂手機支付業務的資質,同時,雙方合作的業務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該項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只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不包括部門規章。而易刷通公司訴請的依據全部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部門規章的規定,故不屬于法律認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對于易刷通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請不予支持。
「合規建議」
雖未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但當事人不能援引央行部門規章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這是目前市面上所有「二清機」地推合同的核心,很多代理商或自然人為了賺點地推錢,交了很多代理費后向商戶進行地銷,銷售不正規的「二清機」,有時這些商戶就會發現這些「二清機」刷入的消費者錢款,最終未能結算到帳,只能找這些地推代理商麻煩。而可憐的POS機代理商會發現很難主張和委托方之間的代理合同無效。所以只能小心識別二清機。「大家要注意以下第二個奇怪的案例」
二
(2016)蘇06民終1788號
案 情:2014年12月4日22時至23時,李雪等三人持銀行卡在圣巴里皮具店進行三筆刷卡支付,金額分別為17980元、10985元、16615元,合計45580元。優樂通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在2014年12月4日刷卡消費的三筆金額為10985元、17980元、16615元,在2014年12月8日被瑞銀信公司清算清錯賬戶,導致商戶的清算款至今沒有到賬!”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駁回了商戶訴請,理由為:圣巴里皮具店所提供的《優樂通金融終端業務服務協議》僅有圣巴里皮具店蓋章確認,而沒有優樂通公司蓋章確認,優樂通公司當庭對該協議亦不予認可,僅憑圣巴里皮具店所使用優樂通公司銷售過的POS機的事實難以確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及相關權利義務。故圣巴里皮具店所舉證據不足,對于其訴請難以支持。但是,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圣巴里皮具店使用優樂通公司銷售的POS機,優樂通公司提供收單服務,因優樂通公司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具有收單資質,其與圣巴里皮具店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效,對圣巴里皮具店因此造成的損失,優樂通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合規建議」
這個案件和第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恰相反,判決:因為沒有《支付業務許可證》,所以服務合同無效。我是贊同一審法院的,二審法院如此將管理性規定認定為效力性規定,徹底把合同法搞混了。合規建議:建議根據第一個案件思路,不要寄希望于這個案例的裁判規則,因為「不靠譜」!
三
(2016)魯02民終5997號
案 情:2015年7月20日,馬華鋒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快付通公司簽訂快付通數據代理協議一份,合同約定:1.甲方是國內領先的具有銀行卡收單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運營服務商。2、乙方是馬華鋒個人獨立單位。3、甲乙雙方相互有意進行合作,由甲方作為獨立的收單單位為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第一條合作內容乙方負責向甲方推薦客戶簽約使用甲方的POS收單業務,協助甲方進行POS收單業務的宣傳介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范的合同才會被認定無效。馬華鋒主張快付通公司因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具備開展此項業務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所依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所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且根據馬華鋒、快付通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快付通公司系“……第三方支付企業的運營服務商”,并非支付機構,即便快付通公司未取得該支付業務許可證,馬華鋒據此要求認定合同無效亦于法無據。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快卡支付系統是一種基于條碼支付的收款軟件,截至目前,條碼支付的相關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有關部門尚未正式對外發布,被上訴人無從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故,上訴人基于被上訴人未取得該支付業務許可證而主張合同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合規建議」
這個案件中關于代理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就是比較完整的了。不過這不是本案的重點,重點在于本案中透露出來的「條碼支付」問題,延伸開來也是包括「二維碼支付」,2016年12月12日,中國銀聯正式推出銀聯二維碼支付標準,而本案裁判日期是2016-09-28,可惜了二審法院沒成把這個案件做成國內首例二維碼支付裁判規則。
四
(2015)三中民終字第11561號
案 情:2013年1月8日,邦欣公司、國付寶公司簽訂了《電子支付服務協議書》,約定國付寶公司提供電子支付服務。2014年1月1日下午,邦欣公司發現賬戶密碼錯誤無法使用,之后向國付寶公司申請密碼重置后,發現賬戶余額短款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60000元款項被轉出,這要求行為人必須同時知曉邦欣公司的注冊郵箱密碼以及國付寶賬戶登錄密碼,而這兩個密碼均系由邦欣公司保管。故,反而是邦欣公司對于自身密碼的保管(特別是注冊郵箱密碼的保管)可能欠妥。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一、國付寶公司是提供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對于用戶的支付密碼重置申請進行審查,是其應盡的合同義務。因此,對于是否進行了審查以及進行了哪些審查,國付寶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二、在互聯網環境下,由非金融機構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日益發展。作為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機構,其提供的不僅僅是技術服務平臺,還承擔著一定的資金保管功能。因此,支付機構僅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并不能滿足支付業務開展的需要,還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技術措施,以保障支付環境的安全、便捷和可靠。
「合規建議」
銀行金融機構,或者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于其用戶的帳戶安全承擔的是高度安全保障義務。故類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應當建立良好的安全審查制度,并積極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否則一旦落入難以舉證的境地,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五
(2015)西民(商)初字第4126號
案 情:2014年11月16日,賈亞彬和微付天下公司簽訂代理協議,并繳納定金2萬元。后來賈亞彬經過多方查證,微付天下公司并無央行規定的用來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支付許可證,是微付天下公司租用其它第三方支付公司通道來開展業務。
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微付天下公司開展的業務必須具備第三方支付許可證,或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微付天下公司并非直接擁有第三方支付的相關資質,而是與具備相應資質的??迫谕ㄖЦ豆竞献飨蛏虘籼峁┚€上營銷、支付結算等解決方案。微付天下公司稱產品的終端服務是由海科融通支付公司提供,微付天下公司提供的服務并不涉及資金的流轉和支付,因此微付天下公司不需要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目前無證據證明微付天下公司從事的業務范圍,包含支付業務,或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本院對賈亞彬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合規建議」
這個判決也關系到合同效力,不過法院的判決理由中不完全和強制性規定有關。個人認為這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為「聚合支付」的存在提供了司法思路。
聚合支付公司本身并不具備支付牌照,而是通過聚合多種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銀行及其他服務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綜合支付服務,所以有時也稱為「第四方支付」。
央行目前已確定了聚合支付的合法身份地位,即將聚合支付定位為收單外包機構。所以,在市面上,我們將會經??吹胶芏嗖怀钟小吨Ц稑I務許可證》的公司,在形式上實際在處理支付業務,其合規性如何控制將成為很有意思的話題。例如:不得將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收單業務交易處理、風險監測、密鑰管理等業務交由聚合支付辦理;不得允許聚合技術服務商以大商戶模式入網等,避免形成「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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