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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養卡涉及非法經營罪
如今,隨著各大銀行的信用卡發卡量不斷攀高,信用卡還款的問題也日益凸顯,難免吸引一些人以從事信用卡代償業務獲利。近期,丘北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經營罪案,為這些人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蘇某租用某地作為辦公地點,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先墊資代信用卡持卡人歸還已到期的透支款,后通過某公司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取回墊資款,共計交易金額300余萬元,收取手續費2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蘇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代還款并收取手續費,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擬稿|楊石剛
編輯|林梅
審簽|羅加恩
微信號|丘北縣人民法院
新浪微博|丘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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