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如何打印出兩天前的發票,這些業務的發票你開對了嗎

 新聞資訊  |   2023-04-16 10:2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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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如何打印出兩天前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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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一送一”或“買一贈一” 或“買物贈物”方式的發票開具技巧

“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應如何開具發票?有兩種開票方法:

(一)參照四川省合貴州省的做法,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根據《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的規定,對納稅人“買物贈物”方式的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見附件)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對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有隨同銷售機動車贈送貨物的,可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價稅合計”欄大寫金額寫明“(含贈品)”并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附件:《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銷行為增值稅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一條,購物贈物方式,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它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納稅人采取購物贈物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實際收到的貨款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對隨同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對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有隨同銷售機動車贈送貨物的,可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價稅合計”欄大寫金額后寫明“含贈品”,并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二)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公允價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額,折扣額剛好是贈送貨物的公允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p>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企業發生贈送貨物行為,再開發票時,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公允價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額,折扣額剛好是贈送貨物的公允價。

[案例分析1:某商場“買一贈一”營銷方式的發票開具技巧]

(1)案情介紹

某年春節期間,某大型商場在“買一贈一”活動中規定,買西裝一件贈送相同品牌襯衣一件,當月銷售西裝1000件,單位售價600元,單位成本250元;贈送襯衣1000件,單位售價200元,單位成本100元。請問該商場應如何進行開票使企業稅負更低?

(2)發票開具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被诖艘幎?,商場銷售西服600000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襯衣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得出西服和襯衣各自的銷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為75%[600000÷(600000+200000)],襯衣所占的比例為25%[200000÷(600000+200000)]。該商場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為元):

借:庫存現金 6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西服384615.38(600000×75%)

——襯衣128205.13(600000×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7179.49

結轉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0

貸:庫存商品——某西裝 250000

庫存商品——某襯衣 10000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根據以上賬務處理,商場的發票開具技巧有兩種:

一是將銷售的西裝單價600元、數量1000件,總金額600000元和贈送襯衣的單價200元、數量1000元、總金額200000元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并注明折扣額200元。

二是銷售西裝的單價384.61538元,數量1000件,總金額384615.38和贈送襯衣的單價的襯衣的單價128.20513,數量1000件,總金額128205.13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

以上的賬務處理的實質是折扣銷售,贈送的襯衣沒有繳納增值稅。本案例中,企業的通常處理方式:收顧客600000元現金,并向其開具60000元的發票。開具一件襯衣的出庫單,免費贈送襯衣給顧客。企業會計上確認銷售收入600000元。在這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要按照其對外售價200000元的襯衣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改變一下處理方式,即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進行出售,結果會有很大的不同。企業可以考慮將贈送的襯衣的價格體現在商業折扣上,即企業在開具發票時,開具西服1件,金額600元,開具襯衣1件,金額200元,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600元申報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節約了納稅支出。由此可見,從稅務處理的角度看,捆綁銷售實際上是企業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折扣銷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業實施的捆綁銷售行為能夠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購物返券”方式的發票開具技巧

“購物返券”或“代金券”是商業企業常用的以種促銷方式。一般而言,商業企業在顧客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給予顧客一定數額的代金券,允許顧客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商品范圍內,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的行為。關于購物返券”或“代金券”的促銷方式,商業企業應如何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進行規定,但有的地方省級稅務機關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參照這些地方規定進行執行。

《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所返購物券在購買貨物時應在發票上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及金額,并標注“返券購買”,對價格超過購物券金額部分的,應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補充意見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第二條關于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開具發票問題,明確規定:“銷貨方開具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普通發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發票)時,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返券購買”的貨物金額,應作為折扣額在總銷售額中扣減?!?/p>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第四條規定:“商業企業在顧客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給予顧客一定數額的代金券,允許顧客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商品范圍內,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屬于無償贈送商品的行為,不應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銷行為增值稅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購物抽獎、積分送禮、進店有禮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贈送的貨物,應視同銷售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四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贈送的貨物在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按規定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了給商業企業節省稅負,參照四川和安徽兩省的規定,可以將購物返券或代金券部分作為折扣處理。企業在發出購物券時只登記,不做賬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系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為購物券以外的部分。也就是說,商場在發票上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及金額,并標注“返券購買”,同時在發票上“金額”欄中注明折扣額,折扣額剛好是“返券購買”的貨款部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對價格超過購物券金額部分的,應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

[案例分析2:百貨公司“購物返券”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1)案情介紹

丁商場90%的專柜均簽訂聯營合同,抽成率為20%(特價商品除外),在圣誕節期間,丁商場舉行聯營專柜全場“滿200送200”的返券促銷,購物券由商場統一贈送,對聯營廠商按含券銷售額結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場在活動期間含券銷售額達5850萬元,其中:現金收款3510萬元,發出購物券3000萬元,回收購物券2340萬元。丁商場應付廠商貨款共計:5850×(1-45%)=3217.5萬元,銷售成本=3217.5÷(1+17%)=27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750×17%=467.5萬元。請問應如何進行稅務規劃?

(2)稅務規劃前的稅負分析

一般的做法(會增加企業稅負)是:送出的購物券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企業將派發的購物券借記“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購物券沖減“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本案例的財稅處理如下:

①放購物券:銷售費用=3000萬元;預計負債=3000萬元。

②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510萬元,預計負債=234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5850÷(1+17%)=5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萬元。

③沖銷未回收之購物券:預計負債=3000-2340=660萬元;銷售費用=66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382.5萬元(850-467.5),毛利2250萬元(5000-2750),名義毛利率為45%,但除去返券產生的2340萬元銷售費用后,實際利潤為-90萬元。

這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當商場用“返券”活動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相當于虛增了銷售收入,使企業承擔了過高的稅負。

(3)稅務規劃方案

企業在發出購物券時只登記,不做賬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系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為購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稅務規劃后的稅負分析

發出購物券時不做賬務處理,回收購物券時直接在銷售發票上列示“折扣”,僅對現金銷售部分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000+510=351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3510÷(1+17%)=3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17%=51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42.5萬元(510-467.5),實現毛利250萬元(3000-2750),毛利率為8.33%,無其他銷售費用。與方案一相比,僅增值稅一項即可為公司節省340萬元。

三、“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方式的發票開具技巧

“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方式的實質是無償贈送行為,在稅法上應該按照視同銷售進行處理。這可以從某些地方省級稅務機關的文件規定中找到答案。例如《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補充意見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采取“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貨物,應按無償贈送的相關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增值稅”?!逗颖笔叶悇站株P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第三條規定:“對于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基于以上國家稅法規定和地方做法,商業企業實行“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方式等營銷方案時,必須按照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有鑒于此,商業企業對采取“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貨物,不開具發票,但要按照“采購成本×(1-成本利潤率)”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計算并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折讓銷售、銷售折讓和銷售返利的發票開具技巧

銷售折讓、折讓銷售和銷售返利都是生產銷售企業經常采用的營銷方式。其中銷售折讓是商品銷售成功并開具發票后,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或市場價格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銷售方給予采購方的一種價格折讓行為。折讓銷售是打折銷售,即折讓發生在銷售之前。這些銷售營銷方式的發票開具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折讓銷售的發票開具技巧

企業發生折讓銷售時,往往有兩種開票方法:一是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二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為了控制企業稅收風險,采購方應最優選擇第二種開具發票的方法。因為選擇第一種方法,會出現賬實不符的現象,而第二種即使出現賬實不符,由于有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的證明,在稅法上沒有什么風險。

(二)銷售返利和銷售折讓的開票技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二)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备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基于此法律規定,生產企業從銷售企業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發票有兩類,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

因此,當銷售返利和銷售折讓行為發生后,由購貨方到當地稅務部門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交銷售方,由銷售方根據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為購貨方的記賬憑證,沖減其購貨支出以扣減其進項稅額;銷售方則將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其記賬憑證,沖減銷售收入以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在實踐當中,不少企業往往把銷售返利發票開成“勞務費”,這種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稅務風險。

1、生產廠家要多繳增值稅

“銷售返利”實質上就是企業的銷售折扣。生產廠家在銷售貨物的實際收入為扣除”返利”后的余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倍a廠家取得的“勞務費”返利發票由銷售企業單獨開具,這顯然不符合“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條件。所以,對生產廠家給予銷售企業的銷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許抵減其銷售額,從而增加了生產廠家增值稅負擔。

2、銷售企業要多繳營業稅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銷售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為生產廠家代開服務業發票時,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甚至于還會附征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等,這對于并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經銷企業來說,額外承受了本不應當繳納的稅收,大大增加了稅收負擔。

3、生產廠家的促銷費將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因此,銷售額與銷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生產廠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促銷費”,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規定的服務業發票,在企業所得稅上也是不承認實際支付的折扣額,也就不能享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稅收優惠了。

4、交易雙方都違法發票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銷售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其為生產企業開具“勞務費”發票,就應當是以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其不論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服務業發票還是自開的服務業發票,其發票開具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稅收違法行為;而作為生產廠家,要求銷售企業變更發票名稱的做法也同樣是稅收違法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雙方都有可能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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