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在一臺pos機里,在售樓部交的房款

 新聞資訊  |   2023-04-07 09:2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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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竟然在一臺pos機里

竟然在一臺pos機里

按照常理,大家買房后在售房部交房款,“理所當然”應該是交到了開發商手里。然而,日前鄭女士在江津某樓盤買房時,明明在售房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交了房款,卻被房地產公司告知錢還沒付。房款竟“不翼而飛”,法院將如何認定?

在售樓部交房款

19萬余元“不翼而飛”

2019年10月,鄭女士為購買商品房與某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總價為68萬余元,共分三期付款,全部款項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當日,鄭女士就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在售樓部先行支付前兩筆房款。按工作人員指引,鄭女士刷卡支付了23.8萬余元。正要支付另一筆19萬余元款項時,工作人員卻告知鄭女士剛才刷的POS機出現故障,“刷不起了”,要求鄭女士稍等片刻。等到再次支付時,工作人員卻拿出另一臺POS機要求鄭女士刷卡。

當時鄭女士雖有疑慮,但考慮到是在售房部付錢,覺得應該不會有問題,還是選擇了相信。鄭女士遂按要求在該POS機上刷卡19萬余元。

2020年4月,開發商告知鄭女士其還差40多萬元購房款尚未支付。鄭女士大為震驚:“我明明已經支付了40多萬元,應該就差最后20多萬了,怎么會還差這么多?”

鄭女士回家仔細核對支付票據發現,之前支付的款項都有蓋有開發商財務印章的收據。而對于其最后支付的19萬余元房款,竟是一張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收據。鄭女士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返還購房款19萬余元。

層層代銷

購房款被扣為“服務費”

承辦法官審理時發現,該房產開發商此前與一家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營銷策劃及銷售代理合同》,將涉案項目交由該公司銷售。而該地產經紀公司又與從事房產中介的重慶某某城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再次將其轉包代銷。鄭女士的19萬余元房款就被這家公司給收了去。

庭審中,面對鄭女士的訴請,重慶某某城公司表示,19萬余元房款確實是其公司收取的,也已經對其進行了分配。該款項是其在代銷中獲得的溢價,從“法律角度”講是服務費。鄭女士無權要求返還。

“服務費”屬不當得利

法院判決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重慶某某城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代銷商,在原告鄭女士支付購房款時,將購房款19萬余元通過POS機轉至該公司工作人員名下,且未將該款作為購房款處理。被告重慶某某城公司抗辯該款系原告購買涉案房屋的溢價款或者是服務費、中介費,但未提供相應中介合同或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重慶某某城公司將該筆款項進行內部分配的處分行為,不影響承擔返還責任,故對被告重慶某某城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江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重慶某某城公司返還原告鄭女士的購房款19萬余元。

被告上訴后,二審法院于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活中,部分開發商常會將自己開發修建的商品房轉交給代銷商進行銷售。我們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注意核實銷售人員的身份情況,認真核對票據信息,如遇以下情況要及時中止并向相關部門反映:

1.合同約定房款金額與實際繳納金額不一致;2.支付房款時稱POS機出現故障需要支付至個人賬戶或其他賬戶;3.違規收取服務費等。

同時,大家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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