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瑞銀信因未按規定落實收單外包業務管理等事由被罰

 新聞資訊  |   2023-04-07 09:1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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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2、中國農業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pos機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新京報訊(記者 程維妙)12月6日,央行長沙中心支行公布,深圳瑞銀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瑞銀信”)長沙分公司因未按規定落實收單外包業務管理,未按規定落實特約商戶資質審核,未按規定落實特約商戶檔案管理等三事由被責令改正,并處7.5萬元罰款。

新京報記者在10月調查時曾發現,有不止一家平臺自稱瑞銀信代理商,只需要身份證、本人銀行卡即可申請設備,公司、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均可辦理。平臺從支付機構處獲取分成,大約可得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薄利多銷,月流水高者達3億元,可獲得的分成約每月三萬到六萬元。

不過,瑞銀信否認與這些平臺有合作。瑞銀信相關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不會打電話或是網絡銷售POS機,一般都是客戶來電申請,公司根據地區再安排當地相關工作人員處理。該人士明確,公司官方沒有平臺所說的行為,且嚴令禁止這一行為,針對相關情況會做內部排查。

央行長沙中心支行12月6日公布的另一份罰單顯示,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因九項事由被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8.35萬元,對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處147.6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合計處20萬元罰款。

九項事由包括:可疑交易監測不到位,對疑似欺詐、套現、非法平臺等交易,未及時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或間接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未真實、完整、準確反映支付交易信息;未按規定完成商戶資金結算;為入網不滿90日的商戶提供T+0服務;未按規定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限額管理;備付金賬戶出金業務不規范;超范圍經營支付業務;分公司未備案開展預付卡業務;以及未按規定真實披露客戶投訴處理情況。

新京報記者 程維妙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危卓

中國農業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業務發展的需要,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規范銀行卡業務操作,維護農業銀行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銀行卡業務包括農業銀行辦理的金穗卡各項業務、與其他商業銀行開展的銀行卡業務聯合及代理境外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卡收單業務。


金穗卡是指中國農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理財服務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農業銀行發行的所有卡基產品均稱金穗卡。各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批準不得發行金穗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四條 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記卡。


金穗卡按結算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簡稱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國際商標不同分為金穗萬事達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對農業銀行正式職工可發給有特殊標識的個人員工卡。


第五條 金穗信用卡具有消費信用、存取現金、轉賬結算等功能,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金穗貸記卡和金穗準貸記卡。


金穗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金穗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六條 金穗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金穗轉賬卡(含萬事順卡、儲蓄卡)、金穗專用卡、金穗儲值卡。金穗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金穗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購物消費、理財服務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金穗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金穗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七條 金穗聯名/認同卡是農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金穗卡附屬產品,遵守相應品種的章程和管理辦法。


持卡人領用金穗聯名卡,享受農業銀行和聯名單位提供的一定比例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金穗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八條 金穗智能卡既可應用于單一金穗卡品種,又可應用于組合的金穗卡品種。


第九條 金穗卡的種類、名稱及定義由總行統一規定,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


第三章 業務審批


第十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必須逐級上報,由總行審批。設立發卡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為地市級分行(二級分行)以上的機構,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和一定的市場占有率;


(二)符合總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設立銀行卡業務專門機構,具有經辦業務的場所;


(四)配備一定數量素質高、責任心強、具備金融業務知識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備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必要的通訊設備和條件;


(七)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單或發行金穗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八)總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分支機構,申請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業務范圍、業務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場預測;


業務范圍包括:發行金穗貸記卡、金穗準貸記卡、金穗借記卡、金穗專用卡、金穗儲值卡、金穗智能卡、金穗外幣卡、金穗聯名/認同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單,參加當地各商業銀行之間的業務聯合;


(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措施;


(三)省級分行審查意見;


(四)發行區域使用的金穗專用卡、金穗聯名/認同卡須提交合作雙方的協議書、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技術業務需求;


(五)總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金穗專用卡、金穗聯名/認同卡,在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賬戶適用的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總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金穗卡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


(一)發行全國使用的金穗卡(含聯名/認同卡、智能卡、儲值卡),由總行制定統一的章程或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已經總行正式批準發行金穗準貸記卡或金穗借記卡的分支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必須報經總行審批;


(三)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金穗卡業務,須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文件和總行授權文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四)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金穗專用卡、金穗聯名/認同卡,須持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五)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變更區域使用的金穗卡名稱、修改其章程,須報總行審批。


第四章 機構設置及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行必須建立健全銀行卡業務管理體制,保證銀行卡業務的順利開展,因機構設置不完善、人員配備不足而導致風險損失的,由該行主要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農業銀行銀行卡業務實行逐級管理,各級行要進一步明確銀行卡機構的崗位職責,落實責任,確保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組織保障。


總行設銀行卡部,負責全系統銀行卡業務管理,包括金穗卡業務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提出相應的業務需求并測試、驗收金穗卡業務應用軟件;配合科技部門共同組織全系統金穗卡應用軟件、電子化及網絡系統的建設,搞好統一規劃及推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應設置銀行卡業務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總行統一制定的金穗卡業務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行管轄范圍內金穗卡業務的發展策略、工作計劃、有關規定、實施辦法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策劃和組織實施轄內銀行卡市場營銷工作。各分行既要發揮好上傳下達、橫向溝通與協作的職能作用,又要做好轄內發卡行的業務監督、檢查、分析、協調、指導、培訓等管理工作。


發卡行一般是指經總行正式批準獨立使用城市代號的直轄市分行、直屬分行、地市級分行,負責金穗卡的發卡、授權、止付、清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特約單位發展維護、市場開拓、機具維護、檔案管理等業務運作工作,以及管轄范圍內業務檢查、監督、指導、培訓等管理工作。各發卡行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發卡中心,明確其經營管理職責范圍??傂姓脚鷾食鞘写柕目h級發卡行,應接受地市級發卡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級行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發卡分中心,行使其地市級發卡行授權的職能。無城市代號的縣級行的發卡審批權和授權權限必須統一在地市級發卡行。不具備條件的縣級行也必須指派專人負責銀行卡業務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發卡行應為銀行卡業務配備足夠的人員,隨著業務量的增加,還須及時增補。人員的配備必須包括業務管理、會計結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市場營銷和技術運行等方面。


第十七條 對于業務發展緩慢、服務及用卡環境較差、投訴較多、意見較大或風險控制指標長期高于正常指標的發卡行,總行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若仍不能達到總行要求的,將暫停或取消其發卡中心資格,業務并入就近的發卡中心管理。


第五章 受理網點及特約單位


第十八條 受理網點是指辦理銀行卡業務的農業銀行網點。銀行卡業務是農業銀行的一項基本業務,各銀行網點必須積極受理金穗卡。發卡行應加強對受理網點的業務指導、培訓、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特約單位是指與農業銀行簽訂協議的、受理金穗卡購物消費的商戶或辦理代理業務的單位。特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譽,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遵守銀行結算紀律;


(二)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與簽約銀行簽訂的協議,接受銀行的業務培訓,按要求受理金穗卡。


第二十條 為確保特約單位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防止和減少風險,發卡行在與特約單位簽訂的協議中要明確發卡行與特約單位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并加強對特約單位的管理和業務培訓,加強聯系。


第二十一條 發卡行要加強對特約單位的服務與培訓,為其配備必要的機具和憑證,并提供維護,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受理金穗卡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發卡行與特約單位簽訂的協議中,應該明確特約單位承擔以下責任:


(一)特約單位應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持有的有效金穗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金穗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二)特約單位應按簽約銀行規定的程序辦理金穗卡結算,受理金穗卡后,應及時與簽約銀行進行資金清算,在交易日之后的10天(含節假日)內向銀行交單。


(三)特約單位在約定的止付名單送達日未收到新一期止付名單的,應主動與簽約銀行聯系,否則由其承擔相應的損失。


(四)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等方式支付給持卡人現金。


(五)特約單位應妥善保管簽約銀行提供的、受理金穗卡所用的機具,在沒有明確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不允許其他人員(包括其他銀行、廠商)接觸簽約銀行提供的POS等聯線設備。


(六)特約單位應協助農業銀行防范金穗卡風險,交易過程存在任何疑問,應立即與簽約銀行聯系。凡不按規定程序或要求辦理交易的,特約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特約單位應妥善保管交易原始單據至少兩年備查,因無法查詢原始憑證引起糾紛的,由特約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特約單位的質量,發卡行應選擇銷售額較大、交易較頻繁的單位作為發展對象,對一年內未發生金穗卡交易的特約單位,或受理金穗卡有問題的特約單位應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協助銀行截獲止付卡、假冒卡及其他涉嫌違法卡的特約單位及受理網點經辦人員,發卡行支付相應的經辦費用:截獲已列入止付名單的金穗卡,人工查閱印刷止付名單發現的,每張卡50元,通過POB、POS、止付器或電話查詢發現的,每張卡25元;截獲未列入止付名單的,每張卡100元;截獲緊急止付卡,每張卡200元。費用由當地的發卡行支付,向該卡的發卡行劃收。截獲偽造卡,每張卡200元,由截獲行兌現。


第六章 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 個人憑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向發卡行申領金穗個人卡(儲值卡除外);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向發卡行申領金穗單位卡;


金穗卡及其賬戶只限發卡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六條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第二十七條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可在銀行受理網點及自動柜員機(ATM)上辦理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業務,在特約商戶辦理購物消費,在指定單位或委托銀行、通過電話銀行辦理代收代付業務。


第三十條 代收業務是指發卡行代持卡人收取款項的業務。即發卡行根據協議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有關資料,將協議單位有關賬戶的款項劃轉到指定持卡人賬戶的處理。


代付業務是指發卡行代持卡人支付款項的業務。即發卡行根據與持卡人和特約單位的協議,按協議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有關資料,將指定持卡人賬戶的款項劃轉到協議單位有關賬戶的處理。


通過金穗借記卡辦理的各項代理業務,發卡行不得為持卡人或協議單位墊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憑有效個人密碼在ATM上取現,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


持卡人在ATM上存現,以銀行點核數為準。


第三十三條 發卡行發行認同卡時,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同單位支付捐贈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發卡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第三十五條 金穗卡交易的各種憑證,包括手工壓卡填制及聯機終端打印的各類原始單據,至少保留二年備查。在保存期內,因原始憑證遺失導致無法查詢引起糾紛的,由遺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計息及收費


第三十六條 金穗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三十七條 發卡行對金穗準貸記卡及金穗借記卡(不含金穗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發卡行對金穗貸記卡賬戶的存款、金穗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發卡行對金穗準貸記卡、金穗貸記卡的透支款項按各自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三十八條 總行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包括年費、工本費、掛失手續費、緊急止付手續費、異地交易手續費等,各發卡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金穗卡之間劃轉資金,收取手續費時,視為同時辦理一筆存現和一筆取現業務。同一持卡人持有的不同金穗卡之間劃轉資金除外。


金穗卡向儲蓄賬戶劃轉資金,視同一筆取現業務。


第三十九條 發卡行與特約單位簽約受理金穗卡,應當按下列標準收取結算手續費:


(一)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二)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第四十條 發卡行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4%。


各發卡行與境外機構簽定信用卡代理收單業務,其分潤比率按發卡行與境外機構分別占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八章 卡片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卡行應建立健全金穗卡卡片管理制度。金穗卡卡片包括空白卡片、已制卡和作廢卡,要按照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領取、保管、發放、解送和銷毀要履行嚴格的出入庫手續。領運金穗卡卡片應視同現金押運,堅持雙人負責制度。


第四十二條 金穗卡到期或損毀,應將舊卡收回再補發新卡。收回的逾期、掛失作廢或損毀的金穗卡卡片,應打洞或剪角破壞磁條作作廢處理,設立登記簿,逐張登記,注明收回日期,入庫保管,統一銷毀。銷毀時,應核對賬賬、賬實相符,由稽核、保衛、會計、銀行卡部等部門人員組成銷毀小組監督銷毀,防止作廢的金穗卡散失在外。


第四十三條 在銀行受理網點、特約單位沒收的止付卡,應及時交當地發卡行。在異地沒收的止付卡,由當地發卡行剪角破壞磁條按作廢處理,并通知原發卡行,卡片不必寄回。如果該卡以后仍有交易發生,由沒收行承擔相應損失。


第四十四條 發卡行必須建立健全檔案資料采集、審查、保管、調閱和銷毀制度。金穗卡業務檔案是指在辦理金穗卡業務過程中已經生效的資料,如:商戶協議書、持卡人申請表資料、領用協議、擔保合同、掛失申請書、催款通知書存根、撤銷止付通知書、會計憑證、會計電腦磁盤、磁帶等。各行應對持卡人、特約單位和銀行受理網點等建立比較全面的檔案,分類專門保管,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五條 金穗卡風險管理包括風險防范、風險控制和風險處理三個方面,涉及銀行、特約單位和持卡人等多個環節,貫穿于整個銀行卡業務過程。各級行應建立金穗卡業務拓展與風險管理相分離的制度,加強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四十六條 發卡行應認真審查金穗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


發卡行應對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定期復查,并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持卡人到期換卡,應根據需要,對保證人的續保作核查。


第四十七條 發卡行應當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不同級別內部工作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第四十八條 發卡行應當加強對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接收和發送止付名單。


第四十九條 發卡行應強化內部管理,規范業務操作,堅持各類崗位明確分工,嚴格業務分離制度,制卡與空白卡片保管分離、授權與記賬分離、系統管理員與業務操作分離,強化崗位間的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發 卡中心必須建立嚴格的制卡工作制度。制卡設專用房間,指定本行正式職工負責制卡機具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隨便出入制卡機房。制卡員離開制卡機具時應及時上鎖,不得將制卡機具臨時交他人代管。發卡中心應保持制卡員的相對穩定。


第五十一條 發卡行要嚴格按照總行制定的統一標準格式制卡。對于不按標準格式制卡、發卡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發卡行承擔。


第五十二條 各發卡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一)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


(二)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


(三)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追償或協助公安機關追索。


第五十三條 為了使金穗卡經營中的損失得到適當補償,各行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辦理信用卡業務保險,具體保險內容,保險形式由各發卡行與當地保險公司商定。


第五十四條 對于金穗卡經營中出現的資金風險損失,發卡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追討,對確實無法追回或經保險公司賠款后仍不足抵銷損失的,各發卡行應建立資金損失申報、審批制度,按財政部《呆賬準備金管理辦法》和總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發卡行要建立風險報告制度,對于金穗卡業務中發生的惡性案件、發現假冒卡、偽卡、待發的有效卡丟失或被盜以及其他有可能構成嚴重風險的情況,要及時逐級報告至總行。年終各發卡行應將其風險情況寫出風險報告,逐級匯總報送總行。


第十章 宣傳服務


第五十六條 各級行要通過各種形式,努力做好金穗卡業務營銷宣傳工作。


通過宣傳,提高金穗卡的知名度,增強全社會的用卡意識,推動金穗卡業務的發展。


第五十七條 金穗卡業務宣傳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傳開展金穗卡業務的重要意義和國家的有關政策;


(二)宣傳金穗卡的基本知識和功能;


(三)宣傳金穗卡使用的基本方法和風險防范知識;


(四)注重按統一化和標準化的視覺形象要求宣傳金穗卡品牌。


第五十八條 各發卡行要注重在特約單位和銀行受理網點的宣傳,每個特約單位和銀行受理網點門前要掛受理金穗卡標志牌、柜臺要放卡徽標志牌,掛、貼金穗卡宣傳畫等,標志牌、宣傳畫等要醒目,規格標準要統一,內容要簡明扼要,讓人易懂、易記。


第五十九條 各發卡行和銀行受理網點要努力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樹立服務第一、信譽至上的思想,工作中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盡力縮短客戶等候時間。如發卡行和銀行受理網點確有困難的應向持卡人解釋清楚,給客戶以滿意答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十一章 跨行業務聯合


第六十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可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與其他商業銀行開展信息共享、商戶共享、機具共享等類型銀行卡跨行業務聯合。


跨行業務聯合分為有中心業務聯合、無中心業務聯合、初級業務聯合三種形式。


第六十一條 有中心業務聯合指由各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共同出資組建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跨行業務信息通過信息交換中心轉發至當地發卡行進行處理。各級農業銀行分支機構出資加入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必須經總行批準。


有中心業務聯合的城市,從商戶所收的結算手續費,按當地發卡行80%,跨行代理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十二條 無中心業務聯合指未建信息交換中心,跨行業務信息通過終端或指定設備發至當地發卡行。


無中心業務聯合的城市,從商戶所收的結算手續費,按當地發卡行90%,跨行代理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也可以通過協商,實行機具分攤、相互代理、互不收費。


第六十三條 初級業務聯合指尚未實現跨行交易,業務聯合僅限于部分信息資源的共享階段,如定期或不定期交換不良持卡人資料、特約單位共享、手工壓單時可使用其他商業銀行壓卡機、簽購單等。


第六十四條 持卡人在ATM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并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于8元人民幣。


ATM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發卡行的權利:


(一)發卡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及確定金穗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


(二)發卡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索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發卡行對不遵守金穗卡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金穗卡;


(四)發卡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不予掛失。


第六十六條 發卡行的義務:


(一)發卡行應向金穗卡申請人提供金穗卡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發卡行須建立針對金穗卡服務的投訴制度,并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行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內給予答復。


(三)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后,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金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金穗卡對賬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記賬日期;


3.交易金額、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發卡行地址、服務咨詢及投訴電話號碼。


(五)發卡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金穗卡24小時掛失服務,提供口頭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當在有關金穗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發卡行對持卡人的資信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發卡行對其金穗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可對服務質量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金穗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取對賬單,并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四)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另有判決或裁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協議,并應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向發卡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并按照發卡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行的章程及領用協議的有關條款;


(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第六十九條 發卡行發展特約單位受理金穗卡,應當與特約單位簽定受理協議。受理協議不得包括排他性條款。受理協議中的手續費率標準低于本制度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條 金穗卡申請表、領用協議是發卡行向金穗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確雙方權責的契約性文件,持卡人簽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


發卡行應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金穗卡申請表及領用協議。


第十三章 違規責任


第七十一條 發卡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行責令改正,酌情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辦理金穗卡業務。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金穗卡業務;


(二)在申請開辦金穗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


(四)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賬戶及交易管理規定;


(五)不執行總行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七十二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金穗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行在申請表、領用協議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七十三條 持卡人將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的,應責令改正,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金穗卡,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單位卡進行透支的,由其單位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持卡人使用個人卡附屬卡發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主卡持卡人喪失償還能力的,由其附屬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約單位受理金穗卡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金穗信用卡;


(二)偽造、變造金穗卡;


(三)惡意透支;


(四)利用金穗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發行金穗卡必須遵循總行統一制定的卡片規范,單位卡應當在卡面左下方的適當位置凸印或印刷“DWK”字樣。


第七十九條 根據本制度及業務發展需求,總行另行制定銀行卡各項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頒發,并負責解釋、修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報總行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制度從1999年9月1日起執行,《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卡業務管理辦法》(農銀發[1996]232號)同時廢止。中國農業銀行在此制度實施之前制訂的金穗卡管理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備注:


最近更新: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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