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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公司pos機借款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是非常多的,民間借貸是指向銀行以外的機構或者個人借款的行為,而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共同借款的情形也非常多,尤其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同借款,此類案件很多都會通過二審上訴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柳紅原系A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柳紅將A公司股份轉讓給現任股東。2015年8月24日,柳青通過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柳紅轉賬90萬元。雙方簽署《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約定柳紅(債務人、抵押人)向柳青(抵押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借款利息為每月1.8%。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清全部本息。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借款人未能還清本金,應當向貸款人支付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該合同由柳紅簽字,并加蓋有A公司公章。合同載明簽署日期為2015年8月24日。
柳紅稱柳青所持合同為2016年5月3日,在柳青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的情況下所簽,為此,柳紅申請該院至北京市公安局調取報警記錄。經該院調查,案外人姚晨于2016年5月3日撥打110報警電話,報稱其朋友柳紅因私人糾紛被人關在某商務會館內,電話打不通了。派出所出警反饋,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告知雙方到相關部門解決。
柳紅稱,民警到達現場后,其并未向其告知柳青非法拘禁的事實,因考慮到自己的父親生病住院,希望及早回家,故僅反映雙方存在民事糾紛。另,柳紅稱當時柳青強迫其通過取現以及刷POS機的方式向其索要欠款,為此,柳紅提供了其招商銀行、交通銀行的交易記錄。對此,柳青不予認可。柳青稱其確曾在該時間與柳紅因債務問題產生糾紛,警察到場后告知其通過起訴解決。但柳青并未對柳紅進行非法拘禁,對柳紅所稱的其他事項亦不予認可。
另查,2016年5月3日,柳紅向柳青還款50000元,2016年5月4日,柳紅向柳青還款34000元。雙方簽署了收據兩張,并注明為歸還欠款。
一審法院認為,柳青與柳紅、A公司簽署的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柳青向柳紅、A公司提供了借款,柳紅、A公司應當依約還款。柳紅所稱雙方為投資關系,且借款合同系被強迫所簽,但其并未提供證據對此予以佐證。故該院對于柳紅主張的事實難以確認?,F柳青依據雙方簽署的合同要求柳紅、A公司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該院應予支持。但柳青要求柳紅、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該院對此不予考慮。A公司所稱柳紅的股份已經全部轉讓,應由柳紅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對此柳紅、A公司應另行解決。一審判決:柳紅、A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柳青借款本金八十一萬六千元。
二審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新證據:證據一:柳紅與柳青的往來明細、銀行流水,用于證明柳紅與柳青存在大量款項往來,其中柳紅向柳青支付的款項遠遠多于柳青支付給柳紅的金額,且雙方款項往來之始在A公司成立之前,并且柳紅的流水極其非常規;證據二:柳紅與柳青的對賬憑證,部分網銀截圖,用于證明柳紅、柳青就“廣州HOMS112賬戶柳青利潤提取”有共識;雙方有大量不合理賬目來往;證據三:柳紅與石長沙的對賬合同,對賬憑證,網銀截圖,用于證明柳紅日常從事代投資活動;證據四:HOMS、配資的網絡檢索資料、2015年股災相關報道,用于證明HOMS是恒生電子制作的證券交易系統,民間主要用作配資交易使用,配資交易的加杠桿操作大成大敗,一旦出現問題則血本無歸;2015年8月下旬正值股市大幅下挫,HOMS系統存在強制平倉情況;證據五:柳紅光大銀行相關憑證,用于證明柳紅以個人名義從事二級市場交易活動;證據六:A公司流水,用于證明A公司從未正常經營。柳青對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證據一至六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柳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柳紅向二審法院提交《共同借款合同》,用于證明當時自己受到柳青的脅迫,被迫簽訂本案中的《借款抵押合同》。柳青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A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其合法性與證明目的,該證據恰好能證明柳青與柳紅之間存在大量經濟往來,有串通的行為。柳青向法庭提交以下新證據:證據一:2015年8月24日的明細清單,柳青向柳紅借款的轉款憑證;證據二:家具買賣合同;證據三:轉賬憑證2張。用于證明本案借款已實際支付,未設立抵押是由于A公司向柳青購買價值百萬的紅木家具。A公司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據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不是A公司的公章;對證據三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柳紅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定,對關聯性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借款抵押合同》有柳紅的簽字及A公司的公章,因《借款抵押合同》的首部抵押人處并未蓋有A公司的公章,同時《借款抵押合同》亦未有關于抵押物及任何抵押行為的約定,故A公司并非該《借款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督杩畹盅汉贤冯m在首部借款人處未有A公司的名稱或公章,但考慮到柳紅在簽訂借款抵押合同時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A公司的公章蓋在了借款人柳紅簽字下方,故可以認定A公司為共同借款人。一審法院關于此部分的認定于法有據,二審法院予以確認。A公司此部分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采信。A公司上訴稱該《借款抵押合同》系柳紅與柳青惡意串通、是虛假的,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A公司的此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此二審上訴案件主要涉及了共同借款人的問題,共同借款人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范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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