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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pos機怎么就會犯法
據隨行付的官網介紹:
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vbill.cn)是國內領先第三方支付公司,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全國銀行卡收單牌照、互聯網支付牌照、移動電話支付牌照、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資質。隨行付于2011年7月成立,總部位于北京,在上海、廣東、深圳、內蒙古、江蘇、湖南、青海、寧夏等設有28家分公司。自公司成立以來,隨行付秉承著普惠、科技、創新的理念,為商戶提供個人支付、商戶收單等業務,致力成為國內小微企業移動金融專家。隨行付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理事單位,銀聯成員機構單位。
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引起記者對隨行付公司感興趣的是,它們在網絡上銷售的一款“天喻”牌手刷POS機產品。
從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暗訪回來,記者很容易在百度上搜索到了隨行付公司的網絡銷售宣傳頁面,產品展示琳瑯滿目,“天喻”手刷POS機產品,已經發展到了第14代,生意興隆可見一斑。
網頁上有很顯眼的銷售在線服務人員,邀請你咨詢相關產品問題。一陣熱聊,隨行付的銷售咨詢人員,主動要求記者加他的微信,他們明顯清楚在網絡上銷售pos機產品是違法的,但微信就不是網絡了嗎?
記者加上了隨行付公司的銷售人員微信號,在微信里,銷售人員并沒有提出要實地考察、查驗證照、上門安裝的要求,僅僅是介紹了手刷POS機的價格和公司押金政策。
隨行付手刷pos機的銷售人員,明確告訴記者,這種產品可以給信用卡套現,并且可以直接刷到自己的儲蓄卡里,還可以虛構交易,也就是交易數據任意做假。
記者通過網頁和微信,沒有超過20分鐘聊天,通過微信付款,留了地址,120元購買了一個,隨行付手刷POS機,隨行付的網絡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兩天后記者就可以收到快遞的pos機。
兩天后,記者果然在辦公地址,很方便地收到了隨行付公司寄來的,網購手刷POS機。
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范受理終端管理,《通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于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
但隨行付POS機的網絡銷售,似乎根本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記者根據隨行付手刷POS機的使用說明,很容易在手機上下載、注冊了了配套的APP。
在注冊時,隨行付手刷POS機APP,并不要求用戶提供真實的商戶營業執照,只是要求個人掃描身份證,進行實名認證。
記者綁定儲蓄卡成功后,拿著自己的的信用卡隨便刷了一筆,綁定的儲蓄卡,瞬間收到款項,隨行付手刷POS機平臺扣收了每筆三元和大約0.68%的手續費。并且顯示,收款方為西安的一家超市,其時,記者正坐在北京自己的辦公室里,西安遠在千里之外。
隨行付手刷POS機,把所謂的“商戶”分為各種級別,不同級別,在每天的刷卡額度和手續費方面,有不同的優惠,刷的越多,優惠越多,甚至可以通過購買VIP服務,享受刷卡的優惠。
并且為了規避信用卡發卡銀行的風控,隨行付手刷POS機,在技術上會有很多“避險措施”,比如隨機配對虛構收款方等。
一位消費者向記者反映,個人購買類似隨行付手刷POS機的,這種便攜式刷卡機具,基本都用來自己給自己的信用卡套現,經營中使用,顯得不夠檔次,費率也沒有優勢,客戶也會懷疑其安全性。
記者就此問題,專門咨詢了金融支付行業相關專家,專家說,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大力發展,極大地促進了金融支付業務的幾何級增長,但是,由于競爭的劇烈,支付寶、微信支付又占據了第三方支付渠道的絕對市場份額,其他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活得并不容易。生存的壓力,促使它們不得不在灰色地帶游走。網絡售賣pos機,虛構交易,幫助用戶信用卡套現等,成為增收的常用手段。
在這個領域,如此操作的,也絕不是“隨行付”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但無論是誰?都應該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銀聯雖然幾次重申MPOS的規范,但都無法杜絕手刷POS機的存在,一臺手刷就能搞定“不定期在不同商戶”的信用卡套現。利用這種便攜手刷,自行操作實現刷卡套現十分輕松智能。
“把虛假交易摻和到真實商戶的名下,這個是很難查的。現在銀聯和銀行也只能抽查,規模太大,不可能逐筆逐筆地查。”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告訴記者。
此外,虛假交易依托的還有大量虛假商戶。目前仍有大量虛假商戶還是‘721’套碼時代留存下來的(費率自由定價之前,按照發改委要求,刷卡費率根據行業不同而不一,導致大量交易被變造行業和商戶信息,套取費率差價)。
即使是現在,對于一些虛假PS出來的營業執照,支付公司、銀聯或央行也并沒有足夠的手段去及時發現和識別。
3月底,央行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明確提出了強化管理第三方支付,尤其是在強化特約商戶與受理終端管理中,央行要求收單機構對特約商戶做好巡檢工作,對于存量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按新要求開展一次全面巡檢,并于6月30日前形成檢查報告,進一步遏制盜刷、套現的發生。
事實上,套現是一種幾乎伴生著信用卡誕生而存在的業態?!霸趪H上,取現和刷卡的手續費是一樣的,雖然很高,但銀行不會區別對待。但在國內,根本沒有一家銀行會這么做。因為套現和消費的人群,可能是完完全全不同的兩類人。”該人士稱,“監管收緊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套現的規模和比例形成遏制,但套現現象不會消失。某種程度上,這和人性有關。但凡是無法被充分滿足的剛需,都必然伴隨著黑灰產的存在。”
專家告訴記者,這種信用卡套現業務,對國家的金融業發展,危害巨大,并且由于是虛假交易,真實的資金流向,并不清楚,在大數據時代,會造成國家金融數據統計失真,影響國家的宏觀金融決策。
信用卡套現,也給發卡行的風控增加了難度,致使信用卡違約風險敞口加大。
據記者了解:自2014年以來,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十多次受到各地人民銀行處罰,罰款數額達幾百萬元。
2014年9月,因未落實特約客戶實名制,交易監測不到位、風險事件處理不力,人行要求隨行付全國范圍內停止接入新商戶,并撤離5省2市的收單業務。
2015年4月,因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規定,人行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
2016年8月,隨行付因違反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被罰款人民幣6萬元;
2017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發布行政處罰公告,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三萬元罰款。
2017年10月30日,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遭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行政處罰,罰款1.5萬元人民幣;
2017年11月14日,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因違反支付結算業務規定,遭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罰款6萬元。
2017年12月6日,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規定”,被央行長沙中心支行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
……
2019年1月2日,人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顯示,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簡稱“隨行付”)重慶分公司,因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被處以罰款170萬元,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罰款4萬元。
記者多次前往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的北京辦公地實地暗訪,公司顯得忙忙碌碌一片繁榮景象,應聘的和全國各地的代理商在總部里進進出出、來來往往。顯眼位置掛著反洗錢、合規管理的宣傳標語,發往各地網絡銷售的P0S機堆滿了地。
但暗訪回來后,記者還是很容易地在網上購買到了,前文所述的隨行付手刷POS機,實名認證形同虛設,并且順利地做了信用卡的自我套現實驗。
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看起來熱熱鬧鬧的反洗錢、合規經營宣傳,并沒有真正落實到公司的經營過程中。
記者非常困惑,十多次處罰,數百萬罰款,為什么就擋不住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的違規、違法的經營步伐?
記者多次聯系隨行付公司,就“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網絡出售POS機,公開幫助用戶信用卡套現,虛構交易數據等問題,提出采訪要求,但截至發稿,隨行付公司,并無具體回應。
消費日報深度報道部丁新偉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pos機非法經營立案標準?
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下詳)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數量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對pos機套現非法經營罪是怎么規定的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參照上文的介紹,涉案金額的大小與處罰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告誡大家千萬不要用pos機做出類似的違反行為,要不然觸犯法律的界限,是沒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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