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行業被罰,敏付9項違規被罰百萬

 新聞資訊  |   2023-03-29 08:5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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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行業被罰

2、pos機套現處罰

pos機行業被罰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公示了多起行政處罰信息,一家支付機構和兩家銀行因多起違法行為類型分別被處罰。同時,這三家機構的相關責任人也被人行處罰。

一、敏付9項違規被罰

違法行為類型:

1.未建立單位支付賬戶管理制度,未明確單位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賬戶使用期間的監督管理、銷戶等事項的管理要求;

2.制定的《互聯網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未明確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圍、交易類型、交易限額,以及相關密鑰的管理要求;

3.特約商戶身份核實制度落實不到位;

4.將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資金結算至特約商戶在敏付科技有限公司開立的支付賬戶中;

5.為不滿足條件的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

6.對開立相關支付賬戶的客戶身份核實不到位;

7.變相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8.未按照規定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

9.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


行政處罰內容: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9,488.71元,罰款137萬元

時任敏付科技執行董事、總經理陳宇程與時任敏付科技風險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譚劍峰因對敏付科技變相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違規行為負責,被分別警告并罰款5萬元。

時任敏付科技副總經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黃志鋒因對敏付科技未按照規定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違規行為負責,被罰款4.375萬元。

除了本次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處罰外。在去年底,敏付科技還曾因為禁入類商戶提供支付服務被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通報,并暫停相關業務新增商戶入網權限3個月,時限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

資料顯示,敏付科技有限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北京中長石基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敏付科技有限公司總部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成立于2017年,注冊資本1.1億元,2019年2月28日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編號:Z2026145000010,許可內容:互聯網支付,業務范圍:全國。2019年7月9日,敏付科技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得成功續展。牌照有效期延至2024年7月9日。

財報顯示,石基信息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36.6億元,同比增長18.24%;實現凈利潤3.7億元,同比下滑20.6%。其中,敏付科技2019年實現營收2184.4萬元,實現凈利潤467.4萬元。2020年一季度,石基信息實現營收6億元,同比下滑14.46%;實現凈利潤3790萬元,同比下滑48.02%。

二、建行4項違規被罰

違法行為類型:

1.虛報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

2.收納的部分預算收入未及時劃繳國庫;

3.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持續識別;

4.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


行政處罰內容:

警告,罰款58萬元

李平(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高新支行行長),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高新支行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持續識別違規行為負責,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1萬元。

廖敏強(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江南支行行長),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高新支行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持續識別違規行為負責,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1萬元。

黃勇中(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民主支行行長),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高新支行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持續識別違規行為負責,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1萬元。

譚海(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桃源支行行長),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高新支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違規行為負責,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2.5萬元。

三、郵儲銀行2項違規被罰

違法行為類型:

1.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行政處罰內容:

罰款50萬元

許生勇(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南寧市分行行長),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3.5萬元。

pos機套現處罰

用pos機套現是違法的。小額套現的話銀行采取止付、凍結賬戶、降低信用卡額度等措施。如果進行大額套現,銀行會被告上法院。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判皮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差沖饑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虛返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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