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還信用卡違法嗎,267張 涉案1.8億 十堰一家三口因非法經營罪被判刑

 新聞資訊  |   2023-03-27 08:1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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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還信用卡違法嗎

2、信用卡代還犯法嗎

pos機還信用卡違法嗎

信用卡催生出一批無力還錢的“卡奴”,也催生了一批信用卡養卡人,他們收取一定的費用,專門替人償還信用卡欠款。12日,楚天都市報記者了解到,十堰竹山男子吳某等3人利用pos機替人養卡267張,涉案值高達1.8億元。近日法院一審宣判,因犯非法經營罪,吳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參與養卡的吳某妻子和姐姐分別被判處6年、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場賭博引出的養卡案

今年2月初,十堰市茅箭區公安分局在轄區搗毀了一個賭博窩點,一名參賭人員說“我沒有正當工作,沒錢了就去刷信用卡,有專門‘養卡’的地方……”

立即引起了辦案民警的注意。

該分局成立工作專班就此調查,民警發現養卡人有固定的地方,而且是團伙家族式作案。2月6日,民警在吳某租住的房子里將其抓獲,現場查獲267張信用卡、10臺POS機和用來登記賬目的賬本、筆記本電腦、客戶資料、手機等物品。隨后還抓獲了參與共同作案的吳某妻子以及姐姐。一起涉案值高達1.8億元、利用pos機替人養卡的案件逐漸浮出水面。

一家三口幫人養卡賺錢

吳某系竹山縣農民,30歲,和妻子在十堰城區打工并租房住。2014年,他辦了一張信用卡,有時急用錢就找人刷卡套現。幾次下來,他發現了“商機”并決定開發一種新業務:“客戶”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碼交給他代養,他就會用手頭的卡循環套現。

2015年1月,吳某在沒有實體商家的情況下,通過其它途徑申請辦理了多個商家的pos機,在持卡人到期無法還款的情況下,先墊錢替持卡人還款,后通過pos機再非法套現,采用該種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他人養卡,并按虛構的交易數額收取1%至2%的手續費。

初嘗甜頭后,吳某看著妻子在家閑著無事,便把妻子也拉過來做。2016年6月,吳某的姐姐也加入了進來,3人輪流用多臺pos機,先后陸續為數十人養卡。

截至案發時,警方查明,從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5日,3人利用虛假交易套現,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8億元。

信用卡套現存在安全隱患

吳某供述,他們近幾年的生活幾乎全靠幫人養卡維持,由于他們每次收取費用的標準不一,估計從中非法獲利50余萬元,全都花了。

10月18日,在查清吳某等3人的犯罪事實后,檢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十堰茅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等3人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3人實施錢行為數額均在500萬以上,屬于刑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

12月3日,因非法經營罪,茅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吳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其妻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萬元,其姐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另對扣押的10臺POS機和267張信用卡予以沒收。

警方介紹,近年來,隨著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套現現象愈演愈烈,給了某些人可趁之機。信用卡套現雖能解一時之急,但卻是違法行為,輕則影響征信,重則面臨牢獄之災。此外,持卡人找人幫忙養卡時,需要向對方提供信用卡及個人相關信息,很有可能被對方通過復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盜刷信用卡,也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來源:楚天都市報)

信用卡代還犯法嗎

不犯法,但是非法經營信用卡代還就犯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鎮空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亂祥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嘩旅搏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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